贵州省江西商会,于2006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主要有两部份赣籍企业家:一是1949年在赣东北参加革命的老战士后代;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中央实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入黔兴业的赣藉有志之士。他们分别在金矿、煤矿、有色金属矿、房地产、建材、装饰、通讯器材、医疗器械、文教、灯具及农业等行业,投资兴业。粗略统计投资额达150亿元右左。有130余家企业成为单位会员。其中金矿、煤矿和有色金属矿就有近60个,资产总值约为30亿元右左。
商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企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赣、黔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商贸合作,扩大营销市场,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赣企形象,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赣、
黔两省的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贵州省江西商会(英文译名:GUIZHOU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GZJX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系非营业性社会组织。以在贵州省境内常驻、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赣籍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团结赣籍在黔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企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赣、黔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商贸合作,扩大营销市场,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赣企形象,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赣、黔两省的经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贵州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
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
江西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公园路8号都市名园2902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加强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赣籍企业整体地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赣籍企业来黔投资和发展,充分发挥赣、黔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系赣籍驻黔的工商企业和赣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对于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含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表决通过报理事会批准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含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监事会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须报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但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席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商务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务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11年 11 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撤销登记
2024年8月,贵州省江西商会未依法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工作;未完成《贵州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限期整改通知书》(黔社改〔2022〕第88号)整改。贵州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贵州省江西商会予以撤销登记。自2024年9月23日起,该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贵州省民政厅将贵州省江西商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获得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
商会领导
名誉会长:王朝文、欧阳自远、喻忠桂、王思明、
袁荣贵、肖永安、林明达、 杨光林
顾问:朱开茗、哈弼强、李家平、欧阳黔森、王 令、龙超亚、罗 立、李再文、王 伟、刘建军、邹 伟、欧阳天高、周晓云、吴 跃、谭文英
会长:徐华健
监事会主席:涂九慧
常务会长:
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