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物局于2007年升格为副厅级局,是
贵州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文物工作的
副厅级机构,由
省文化厅管理。
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利用、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
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参与历史文化名城、村镇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或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利用以及考古发掘项目。
(四)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业务及交流与协作工作。
(五)办理文物许可事项和开展文物督察与执法工作;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保护管理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全省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上报、划拨并监督各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拟订和实施全省文物、博物馆、纪念馆专门人才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等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担省文物古生物化石保护委员会文物管理办公室工作;承担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工作。
(十一)承办国家文物局、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4号
邮编:550002
内设机构
综合处
职责:拟订全省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全省性文物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和接待工作;组织编制局机关部门预算、统筹申报和下达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计划;指导编制省直文物单位预算计划;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文博系统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局机关的党建、纪检等工作;协助文化厅人事处管理局机关的人事工作;负责全省文物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专家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档案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文物宣传工作;负责文物统计工作。
文物保护处
职能:拟订全省文物保护规划,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审核、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村镇、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检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树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建立保护机构等工作;审核上报省内考古发掘项目及指导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上报;审核上报或审批文物保护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监督执行相关工程质量标准;组织编制全省文物保护及考古项目经费计划;承办与国内外文物保护机构合作的相关业务工作;研究处理突发性文物保护专业技术问题;参与文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论证、评审以及指导实施等工作;负责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文物资源利用处
职责:拟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建立、业务建设以及免费开放等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维修,文物征集,文物科研及文物利用项目经费计划;负责国家三级以上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核上报或审批工作;联系文物及博物馆行业协会,协助与国内外开展博物馆业务和学术交流;负责全省文物流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征集珍贵的民间收藏文物;承办审核或审批文物进出境;组织指导文物科研,信息网络建设和《贵州文化遗产》杂志编辑工作;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可持续发展规划,负责审核或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工作。
文物监督管理处
职责:拟订全省文物法规及执法计划,负责文物法制建设工作;组织起草文物、博物馆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草案;监督指导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安全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文物安全案件和安全隐患的登记、备案、整改和督办以及信访工作;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监督、管理文物流通市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文物行政许可事宜,组织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听证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设项目的审核上报或审批以及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单位资质,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安全项目经费计划;负责全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以及督查工作。
博物馆处
职责:
协调(临时)机构
贵州省文物古生物化石保护委员会文物管理办公室
贵州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