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英文:Shopping Card,这种卡是集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消费卡,是
代金券的一种。(现在一般送客户或用作
员工福利发放)
这种卡有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面值的,一般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购物卡(有的也叫VIP会员
贵宾卡积分卡)销售.比如
大润发、
金润发、
时代超市、
苏果、
农工商、金鹰、
沃尔玛、商业大厦、
八佰伴、
家乐福、易初莲华等都有超市购物卡、
购物券出售。当您用不完时,市场上或者网络上也有人回收购物卡。
因为办理购物卡不用使用
身份证,很多贪官利用这一点大肆索贿,主要原因是“婉转隐蔽、
受者踏实”。在国家重拳打击腐败犯罪的环境下,收取现金、实物及银行
储蓄卡,无疑会给受贿者带来巨大的
心理恐惧与压力,然而,收受行贿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送来的无任何
身份证明的、小量多次的购物卡,则显得踏实自然、顺乎“情”谊。这种方式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双方一拍即合、易于交易。
公司福利发放简便,持卡员工可以在合作商户自由挑选物品,将购买物品的
选择权完全交给了员工;
固定金额,每张购物卡都含有固定的金额,避免市民在使用时超出预算,尤其是家长给孩子
生活费,避免现金不安全,银行卡不放心等的缺陷;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25日转发人民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
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一次性购买1万元及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即购物卡)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实名登记,且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除了
实名制以外,《意见》还指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
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针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意见》作出明确规定: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
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
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
预付卡。
发行购物卡一直被看作是商业企业的另类融资模式。商业企业购物卡所融资金或者被存进银行收取利息,或者被投入股市获取
投资回报,或者被用于扩大规模。如果政策被严格执行,这种另类融资的渠道也将被堵上。
购卡实名制在精准打击“购物卡腐败”的同时,也引发了业界对商业零售类
公司业绩可能下滑的担忧。
保守估计,我国购物卡市场在万亿元规模以上,甚至被外媒称作“第二
人民币” 。购物卡销售基本占到商业
零售企业年销售额的20%左右,实名制等措施一旦严格实施,将使购物卡发行有所减少,进而影响商业零售类企业的业绩。
预付卡机构在向购卡人出售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的不记名预付卡时,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购卡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购卡人
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复印件或者
影印件。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预付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
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前款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