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溢短单
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追偿的证据之一
货物溢短单是船舶抵达卸货港卸货后,出现货物多于或少于提单所载明数额时,由理货公司签发的单证。货物溢短单的记载内容包括船名:溢卸货物、短卸货物、提单或船单号、标志、货名、件数、包装、收货人、理货组长、船长大副。货物溢短单的溢卸部分由海关或有关部门处理,短卸部分,查找原因、一经保险人赔付,应由收货人(被保险人)将有关权益移交给保险人,作为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追偿的证据之一。
用途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所以收货单与货物溢短单是证明船方责任起止时间的重要证据。如果收货单和货物溢短单上的批注一致,则可以证明船方在运输过程中并没有给货物造成损害。假如在此以后发现了未经批注的货物短损,除非由于特殊原因或者另有约定,否则所有这些卸货后发现的货物灭失都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因此,货物溢短单是收货人日后向船公司或保险人提出索赔的重要凭证之一,也是船公司日后处理收货人提出索赔的原始资料和依据之一。
货物溢短单必须经船长或大副的签认才有效,所以船方在签字前必须认真核对,情况属实,才给予签认。如船方对溢短单内所记载的溢短内容有异议,则可以在溢短单上作适当的批注,也可以委托理货公司进行“重理”或“复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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