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经营是中国存在的一种受利益驱动的偷税行为。危害:账外经营从其偷税性质上看,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账外经营会引起企业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由于企业以账外经营的偷税不正当行为来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构成对给合法经营者的巨大威胁,导致竞争的不公平性。同时,这也使一些企业为赢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争相效仿账外经营,使得该类型的偷税行为蔓延、泛滥。二是账外经营会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企业通过现金交易、体外循环,把应该交给国家的税款占为已有,变成企业的利润,坑了国家,肥了自己。同时,这种偷税行为也极易引发全行业、配套企业偷税的连锁反应,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它销售产品通过账外销售,而购进原材料又通过账内抵扣消化,那么,其偷逃的税款就是外购发票注明的全部增值税额及虚列成本的所得税额;同时,购货方如果接受了账外经营的货物而又无法取得合法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购货方可能采取同样的方法来偷税,减轻相应增加的税收负担。
成因分析
究其账外经营偷税的成因,笔者认为不外乎两大方面:从纳税人角度言,最为关键的就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集体企业相应转制为私营独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等,这种转制后的企业私有性质,往往导致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偷逃国家税收的方式来完善资本的原始积累。其次部分业主、财会人员在买卖交易过程中税收法制观念淡薄,对账外经营偷税犯罪性质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达成了无票结算默契,能逃则逃。再次,一些企业为应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惜通过片面压低销售价格,降低产品成本乃至偷税的方式,参与恶性竞争、赢得市场。从国家宏观体制来看,当前国家金融结算管理、行业行为管理等制度上的不规范性,也为账外经营创造了一定的外部环境。
检查对策
从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情况看,账外经营主要有两大方式:第一种方式,采用两头不入账的手法进行体外循环偷税。即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不入帐,购进原辅材料也不入帐,账面表面反映的企业
税收负担率比较正常。这种偷税方式,由于其隐蔽性较强,检查起来较难发现。第二种方式,销售收入不人账,产品成本则通过账面核算。即企业发生料、工、费通过账面核算,而将部分销售收入通过现金交易,置账外反映。这种形式的危害性较大,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产品销售不通过账面而减少销项税金,而购进的原辅材料仍然抵扣进项税金,偷逃的税金就是销项税金全额;与此同时,这种收入减少、成本增加、利润降低的方式也偷逃了企业所得税。此类账外经营偷税行为在账面上一般表现为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应缴税金长期倒挂、账面长期亏损现象。尤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为避免上述情况,防范税务部门的检查,不惜铤而走险参与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稽查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一、采用多种检查方法,提高税务检查的质量。
目前,一些纳税人通过采取“账外账”或“两套账”的方法进行偷逃税的现象比较普遍。税务稽查人员如果仅采用单一的调账检查,往往看到的是经过业主或会计人员处理后的不真实的账薄。因此,稽查中手法还要多样化些。一可采取盘库法,通过现场盘库,来倒推当期销售量,确定应税收入。二可采取核定法,针对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完整的情况,比照同类型、同规模经营者的收入水平,还原其经营的真实情况,确定较为实际的应税收入。三可采取以耗定销法,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单位产品主要材料的消耗是定量的,因此,通过对主要材料实施盘点,确定当期耗量,再折算产量,然后通过产成品盘库,确定当期销售量,最终确定应税收入。四可多加留意多头账号,为偷逃税款、有些企业往往在银行开设多个账号。因此,可通过核对银行进账单,确定其真实的经营情况。五可留心已履行的合同,企业的大宗交易往往通过合同来记载和进行,因此注意合同,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吊到大鱼。六可留意个人借款、集资增加股金存在的税收漏洞。一个账面长期微利或亏损的企业,有将体外循环的一块通过上述办法转入体内的洗黑钱过程。七可注意老板办公场所资料。税务稽查中,在对纳税人财务部门财务资料检查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老板办公场所的资料,尤其要留心老板笔记本、备忘录上记录的情况。
二、对关联企业的检查是对账外偷税有效的检查方法。
账外经营偷税其最惯用的手法是通过与关联企业相串通,现金结算、无票销售。因此,在税务检查中,抓好对关联企业的调查、取证是查清账外经营的突破口。我们可以从企业的外协单位着手,通过他们从外购单位购进的配件、部件数量来掌握其实际生产情况。如我们对摩托车企业的检查,可以通过向摩托车供应发动机、车架、轮胎、座垫等配套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实际所耗用的配件数量来发现摩托车账外销售情况;对摩托车车架厂的检查可以通过向焊管厂调查摸底,掌握其实际所耗用原材料焊管的数量来发现账外销售摩托车车架的情况。另外,还可以发函协查、组织外调等手段,掌握企业的外协加工单位外加工业务情况、配载中心运输部门的发货单上的承运货物数量情况等,发现企业账外经营偷税疑点。
三、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一要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税收业务能力和财会业务知识,要求稽查人员对各行业、各种产品从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销售方式到货款结算方法等方面全面掌握,对企业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二要拓宽视野,不仅局限于账本上的一些数据及对财务的例行检查,还要进一步深入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储运,销售等部门去查找和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和资料(如仓库台账,出库单,特别是一些用于详细记载销售全过程的笔记本),从账外去发现问题。三要延伸检查。对被查企业,不能只停留在检查所属时期,对有些内容特别是往来账上的数据,要与以前年度对照检查,通过账内来发现账外偷税线索。
四、加强税务日常管理,开展纳税评估。
税务检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日常的管理工作对于防范和杜绝偷税行为的发生更具实际意义。因此要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把偷逃税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一要注意选案的科学性。平时的选案不仅要对
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企业进行检查,同时要重点对生产民用产品以及固定资产等可能出现税收漏洞的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有效监控,防止部分企业税收负担率的表面上看视正常,但却存在大量现金销售、体外循环甚至虚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问题。二要完善、健全建账建制工作。在日常税收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财务制度比较混乱,有此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的财会业务水平较差;还有相当一些私营股份制企业还没有专职会计,一些账薄,特别是仓库账还没有设立,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出入库没有记录,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通过账册准确核算。对这种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的行为,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和监督,另一面要在每年的一般纳税人年检过程中把好审核关,对经审核财务制度混乱,有关账薄、账册、凭证、资料不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不予通过年检这个关,坚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以此促进和规范企业建账建成制的目的。三要加强对企业的发票监控。要经常对企业使用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组织开展对企业进行发票使用及管理的宣传教育、辅导和学习培训,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出现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接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实现企业账外销售偷逃税款
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发现企业故意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收违法的活动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并采取发票控管措施,以票控管。四要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税收漏洞。要重点对企业现有厂房、设备职工数量可能达到的生产能力与企业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比较;对企业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如用电、用煤、用油、用水)可能达到的产出与该生产周期实际产出相比较;对企业当期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可以达到的产量与企业当期实际产量相比较;对该企业的同行业税收平均负担率与该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相比较。在日常管理中特别要对企业当期销售额与实际生产力悬殊较大、对企业当期产出与能源消耗及原材料耗用不成比例、对企业当期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或长期倒挂等不正常情况要高度重视,查清原因,将故意偷逃税或偷逃税嫌疑较大的企业及时反馈稽查部门,便于稽查部门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收检查,实施重拳打击。
五、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
当前一些企业的财会人员在企业偷税的过程中,往往起生力军作用。对这类参与采取虚转成本和选用年度结转时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偷税的人员,我们要紧密结合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发挥会计核算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当前,特别需要一整套有效的管理和惩处措施来规范企业的建账建制工作,规范财会人员的会计行为。
六、要积极鼓励公民举报,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机制。
对账外经营的偷税情况,往往是企业内部知情人员、有关业务单位比较清楚。从近几年举报偷税情况看,通常是一些企业法人和企业内部人员、业务单位在发生利害冲突时,才将企业的账外经营偷税行为暴露出来。为此,税务稽查部门一要鼓励公民积极举报;二要在查处举报案件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三要兑现举报奖励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等有效手段,建立一套由全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机制,使账外经营偷税者无藏身之地。
七、要加大对账外经营偷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检查与打击是相辅相成的。在检查中,对已查实企业有意利用现金交易、账外账偷税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
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最高罚款;对偷税数额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增加企业的偷税成本,增加企业的偷税风险,使企业账外经营偷税行为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