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权、利相结合是指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责是指企业应对国家或经济主管部门所负的经济责任或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它包括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财务管理以及经营成果和计划、物资调拨、上缴利润(或税金)等方面的责任; 权是指在承担上述责任,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国家赋予企业的计划、生产经营、
财产物资管理、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权利,包括完成国家计划以后的产品销售、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和折旧基金的使用权等,这些权利,通常亦称为企业自主权; 利是指企业的经济利益,在现阶段,企业的利益通常包括有两方面,一是企业本身的利益,如企业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素质的提高等,核心是企业可支配利润的多少,二是企业职工的利益,包括实际收入水平高低和公共福利事业享受的多少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的权、责、利是统一的,三者不可分离,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三者关系中,责是核心,也是前提,国营企业只有对国家承担了经济责任,才有可能取得与这一责任相适应的权利和利益,经济权利又表现为企业承担经济责任为前提条件,否则,就无法承担经济责任,此外,利益作为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承担经济责任的物质保证。在三者关系中也处于重要地位。 广义的责权利相结合,除了用来解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外,也引申到企业内部管理, 以及国家与企业主管部门关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