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权
国家代议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审查并决定通过政府经济计划和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权力
财政监督权,国家代议机关或人民代表机关审查并决定通过政府经济计划和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权力。具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性质。通常由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解释
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预算草案由政府提出;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则由议会自行起草并审议,但很大程度上仍受政府影响。在预算案的审议通过方面,议会下院一般拥有优越于上院的权力。通过后的预算案适用的时限通常为一个财政年度。
政府必须按议会通过的预算案进行收入和支出,一般不能超出预算案确定的限额,也不能相互挪用。各国法律对预算案的修改变更也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财政监督权。
主要内容
此项权力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议和批准国家或本地区内经济计划与财政预算。
②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批准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审查和批准计划与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参考资料
财政监督权.中国大百科全书.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3 21:32
目录
概述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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