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法就是调整财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税的概念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谓财产,从广义上说,既包括自然资源、人类劳动产品等有形财产,也包括版权、专利权等各种无形财产。但是,由于稽征技术方面的限制,也考虑到对经济方面的影响,财产税并不对全部财产课税,而是对某些特定财产税课。一般来说,各国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主要是使用、消费中的那部分财产,如房屋、汽车,而不包括生产、流通中的那部分财产,如营业设备、原材料。
财产分类
作为财产税法客体的财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这类财产不易被隐瞒和转移,对其征税容易。另一类是动产。动产又可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有形动产主要包括营业用设备、原材料等收益性财产和家庭用消费性财产。无形动产包括有价证券等。由于动产易于被隐瞒和转移,不利于控制税源,征收管理比较困难。因此,各国在选择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时,一般只对不动产征税,对动产则不征税。
财产税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在现代各国税收结构中并不占主导地位,但由于它能起到商品税、所得税等税种难以实现的调节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特别是被许多国家的地方政府所掌握,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