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刑
中国上古刑罚
象刑是中国上古时代,替身体受刑的象征性刑罚。《尚书·尧典》记载,“象以典刑”《周礼》司圜疏引云:“画象者,上罪墨冢赭衣杂履;中罪赭衣杂履,下罪杂履而己。”《白虎通疏证》曰:“犯墨者蒙巾;犯劓者以赭著其衣;犯膑者以墨蒙其膑处而画之;犯宫者履杂扉;犯大辟者布衣无领。”
异于肉刑
这种刑罚并不伤害人的肉体(区别于肉刑),只以对人的精神和人格的摧残为目的。在人类历史上,很多地方都曾经有过类似的刑罚举措。相对于肉体摧残和斩首等罪,应该说这是一种相对温和的惩罚形式。
在我国早期历史上,这种刑罚有一个专门的称谓,叫做“象刑”。意思就是以让受刑者使用带有某种特别象征的“图象”的衣物器具,从而达到惩罚犯罪者和儆戒其他人的作用。
舜典所载
如《尚书·舜典》所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这里的“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就是指的“象刑”;“流宥五刑”,是指五种“图象”的“象刑”形式。关于这种“象刑”,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在受刑者的衣服上画不同的“象”进行惩罚(就象霍桑的小说《红字》中的海丝特那样);另外一种是把“象”画在受刑者使用的工具器物上,从而达到惩罚和儆戒他人的目的。
“舜典”记录的这种“象刑”背景是五帝时期,也就是儒家极力推崇的三代前沿。我们今天再来看这种“象刑”,虽然不得不承认这种刑罚有其温和之处;但也不得不说,这种刑罚对于人精神的摧残和伤损,并不见得比肉体刑罚的伤害来得轻巧。毕竟,“象刑”的刑罚是持续一生的。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中说“画衣裳而民不犯”;所谓“画衣裳”,是指在人的服装上画下某种象征惩罚的图案以达到处罚的目的。
事实上,“象刑”同时也是一种隐秘意义上的“无期徒刑”;长期的“象刑”,更象是一种被迫的、持续至死的关于人和人类文明的“行为艺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9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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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异于肉刑
舜典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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