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机构职能
(二)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管理和社团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
(四) 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光荣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 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赈灾捐赠、义演、义卖等;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减灾、生产自救工作。
(七) 主管全市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八) 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九) 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十一) 组织协调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 主管全市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承办全市地名命名、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三) 承办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主办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四) 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 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七) 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八) 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九) 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二十) 负责大型水库、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二十一) 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二) 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三)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助局党工委处理日常党务工作,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法制工作和纪检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组织协调民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制订民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局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文印、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建设和后勤保障、财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公务接待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调配、任免、人事档案管理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职称考评聘任、技工等级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局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检查、考评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全市民政经费和局本级行政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的编报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计划、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
优待抚恤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的伤亡抚恤工作;贯彻实施优抚法规;承办伤残等级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和转业士官、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伍义务兵、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社会救济福利科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福利和赈灾义演、义卖、义诊等活动的审批工作;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弃婴、孤儿的收养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处依法开展婚姻登记业务工作,倡导文明婚俗;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起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和年检工作;负责设在本市的全国性、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局属社团的管理工作。
宣传贯彻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乡、镇行政区域及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及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制订全市地名规划,推进全市地名标准化建设;负责审批由市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全市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地名档案管理及地名图、书、志等地名密集出版物的编纂审定工作;负责市区门牌整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培训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协调推进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服务科
承担全局行政审批职能,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服务类项目等;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负责育婴、孤儿的收养登记工作。
(八)民间组织管理科
负责全市性民间组织的年检管理和撤销登记;负责设在本市的异地民间组织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本市民间组织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指导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和非法民间组织;负责局属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
(九)移民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库、电站库区和上级政府下达的移民安置工作;制订移民规划,研究提出移民安置政策意见;负责移民扶持开发工作和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现任领导
局长:孙一江
副局长:何耿泽
办公地址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4 18:18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