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汉语词语,意为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妇女(包括幼女)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与强奸的区别在于手段的不同,强奸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性交。而诱奸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在有些国家的刑法中,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在中国刑法中,没有明确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诱奸幼女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应以
奸淫幼女罪论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诱奸,诱骗异性与自己性交,诱奸只是民间对欺骗妇女发生
性关系的行为的俗称,不是罪名,从行为特点上说,强奸表现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诱奸表现为对被害人进行欺骗诱惑,使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诱奸16岁以下的幼女就是强奸。
唐·
陆贽《
李晟司徒兼中书令制》:“属皇家不造,戎帅诱奸,重兹播迁,郊甸震荡。”参阅《旧唐书·李晟传》。
沙汀《还乡记》七:“始而诱奸,继而怂恿对方日夜同公婆吵,终至于逼得那个不幸的女人走上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