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法是一种论证方法,是对客观事物现象、过程的阐释,以辩护或推出某种观点的论证方法。
诠释法
诠释法沿自诠释学。诠释学(Hermeneutics)作为一门关于理解的学问,指教人正确地理解和解释他人的话语、特别是文字话语(文本)的技艺。它在历史上特别指神学中对《圣经》的解释方法,在近现代则扩充到对文学文本及其他文本(比如法律文本)的解释。主要由于海德格尔的工作,诠释学获得“哲学”的或纯思想的含义,与“现象学”和“存在问题”贯通了起来,并且赋予“解释”(hermeneuein, Auslegung, Interpretation)和“文本”以更深广的意义。常指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但是,诠释法的应用极为广泛──准确地说,诠释法与实证法一样,是在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主要研究方法。诠释法和实证法已经成为社科研究的两种主要方法。孔德开创的实证研究法乃基于这样的认识:自然科学揭示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社会存在也是客观实在,所以,社会科学可以借用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解释(explaining)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马克斯·韦伯与埃米尔·涂尔干则将世界上的事实分为两大类: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前者指在人的意识之外存在的事实,如树木、土地等,后者只存在于人类社会,其含义只能通过社会意义网络去理解。文化事件(即社会现象)之间的价值关联是人选择的结果,所以社会科学研究应当注重理解(understanding)的方法,这是诠释法的大致含义。事实上,与自然界不同,人是有价值观的社会动物,实证法能解决的问题相当有限,大部分的社会现象还得以诠释法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