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抗辩(Plea of limitation of action)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术语介绍
诉讼时效的使用一般主要用于
债权请求权
,特殊情况可适用于
物权请求权
。
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
诉讼时效期间
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
债权请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
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如:存款,企业债券(股票),形成权,国家财产,未按时出资的补足责任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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