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公正是指诉讼构成之公正,即诉讼过程的公正及诉讼结果的公正两方面的结合。诉讼过程的公正即指诉讼程序的公正或正当,诉讼结果的公正也就是裁判公正。确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理论及法律依据的。是由诉讼过程的公正即程序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两部分构成的,缺少其中一个都不能称为诉讼公正。然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公正价值却实在令人怀疑,因为它基本上不具备。
1、所谓诉讼公正是指诉讼构成之公正,即诉讼过程的公正及诉讼结果的公正两方面的结合。诉讼过程的公正即指诉讼程序的公正或正当,诉讼结果的公正也就是裁判公正。确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理论及法律依据的。
3、如前所述,诉讼公正是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而实现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正义的“工具”作用。在相当意义上讲,诉讼公正就是程序的独立价值和程序的工具价值之间平衡作用的结果。
4、诉讼公正是由诉讼过程的公正即程序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两部分构成的,缺少其中一个都不能称为诉讼公正。然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公正价值却实在令人怀疑,因为它基本上不具备诉讼公正最低标准的要求:1、不具备诉讼程序规则本身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
诉审同一制度的涵义及理论依据(一)涵义不告不理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在程序启动上以公诉人或自诉人的告诉为审判的前提,在程序运作中以公诉人或自诉人的告诉为审判范围。由此可见,诉审同一制度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化,是实现该原则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诉审同一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诉审对象同一。对象同一要求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起诉的对象为限,即使发现审判的对象有误,也不得自行变更。第二,诉审事实同一。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是指公诉书或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的犯罪事实。第三,诉审罪名同一。即使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起诉遗漏了同案被告人或者罪行的,也不能自行决定扩大审判的范围。同样,它也包括两项具体要求:1、“人的范围同一”,即被告人在量上的同一,例如甲、乙、丙三人共犯一罪,但控诉机关只起诉了甲、乙而漏诉了丙,那么即使审判机关在法庭审理中发现起诉遗漏了同案被告人丙,也不能自行决定将丙纳入审判范围;2、“物的范围同一”,即犯罪事实在量上的同一,例如丁犯有A、B、C三项罪行,但控诉机关只起诉了A、B两项罪行而漏诉了C 罪行,那么即使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起诉遗漏了C 罪行,也不能自行决定将C 罪行纳入审判范围从而扩大审判的范围。①(二)理论依据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述到了诉审同一和不告不理的关系,可以看出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诉讼基本原理要求没有告诉就没有审判。诉讼公正作为诉讼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被称作是诉讼的生命。其体现在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两个层面。所谓诉讼过程的公正,也被称为程序公正。其作为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追活动,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从内容上看,人们一般将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以及参与性等视为衡量程序公正性的参考标准。其中,程序的中立性被视为是程序的基础, 是衡量一项程序是否公正的首要标准。“法官中立常常与程序公正乃至诉讼公正划上等号”“, 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乃至诉讼公正实现过程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②。程序中立的内容和要求早在
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原则中即得到经典的表述。根据“自然正义”原则:一方面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另一方面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美国学者戈尔丁在吸收了“自然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将程序中立的内容阐释为以下三项具体要求:1。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③。可见,所谓中立,主要是指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立场和距离。刑事司法权力高度集中的一个显著后果就是造成控审职能不分, 其将严重破坏程序本身的中立性, 法官代行控诉职能, 导致法官对案件产生偏见或预断, 从而丧失裁判者应有的客观中立性。如在封建
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集控审职能于一身, 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 形成一种法官与被告人直接对抗的诉讼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