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病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有某种疾病。广义的诈病包括夸大病情,指某人虽然患有某种疾病或某处受伤,但故意夸大原有病情,表现有过多的主诉症状和夸大体征。在法医学鉴定中,夸大病情较诈病更为多见。我国汉唐时期已有关于诈病的记载。诈病的表现有诈盲、诈聋、诈瘫、伪装精神病等。
(2)症状表现不符合任何一种疾病的临床相,躯体症状或
精神症状中的幻觉、妄想,及
思维障碍,情感与
行为障碍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状表现规律;
(5)社会功能与躯体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比真实疾病重,
主诉比实际检查所见重;
多在罪犯犯罪或被拘捕、审判以后发生。也有在犯罪前或犯罪时预谋伪装的,但较少。各种
精神疾病的表现及病程都有一定的规律性。伪装的症状大多不符合规律。或者仅出现某个孤立的症状并加以夸张,或者症状经常变化,或者突发突停、时发时停而无连续性,或者表现矛盾(如伪装神志不清的精神病患者,却暗中清醒地观察司法人员和医生的反映)。这些表现都能露出破绽。有些症状更难于伪装,例如
紧张症经常伴有的
植物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就很难伪装,又如
木僵、
蜡样屈曲、运动性兴奋等令人难以忍受的姿势和动作,更难于伪装和持久。经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可以识破。一经确诊其精神病为伪装,即判定为有
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见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