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判断
犯罪学术语
证据判断是司法机关在审查及运用证据过程中确定证据的真伪与效力,并联系案件事实作出结论。资本主义国家诉讼中的证据判断,一般采取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官的所谓内心确信来作出评划。中国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从实际出发,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简介
法院为衡量证据的证明力而斟酌取舍为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
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实质是诉讼证明活动,它不仅包括理性思维活动,而且还包括实践检验活动。其内容是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确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何种结论;确定案件事实结论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
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没有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有违事理或与事实不符合的证据,不得作为判断的依据;
2被告的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欺诈以及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且与事实相符的,应作为证据使用。
3被告自白,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的证据,以判断其是否与事实相符。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总之,当需要依靠口供或被害人陈述,或当事人陈述定案时,尤其要注意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的结合,注意排除其他可能性。
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证据判断与证据收集以及查证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是统一的,构成了诉讼证明的基本环节,证据判断以证据收集和个别证据查证为基础,初步证据判断指导证据的收集与证据查证;但三者的任务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证据收集是保证从证据来源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查证是对证据加以审查验证,以保障其真实可靠性;证据判断则是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评价,对案件事实作出总的结论,审查并保障案件事实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9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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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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