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在内容上,凡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它们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则是指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尤其是
证券监管机关要坚持公正原则。
《
证券法》第四条规定,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
证券发行与
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有偿是指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
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证券法》第五条规定:“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
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原《
证券法》实行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新《
证券法》在规定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
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也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准备了条件。
制约和化解
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必须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由政府设立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由
证券经营机构等成立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两种模式。我国实行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国家审计监督是由
国家审计机关对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监督有利于促使证券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活动,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