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管理是有权机关和组织依照法律和规则,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和高效,防范市场风险,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活动的总称。
管理特点
证券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证券管理主体的特定性。
(二)管理行为的法定性
(三)管理行为的法定性
(四)管理目的的明确性
管理原则
(一)公开原则。证券市场生命力的强弱取决于其透明度的高低,奉行公开原则是保持市场透明度的关键。公开作为各国证券法的精髓,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管理市场和保证市场稳定有序的有力手段。公开原则的核心在于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证券投资是一系列信息分析处理的结果,只有市场信息能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地发布和传播,才能使投资者较为全面地作出判断和选择,进行理性投资,使证券价格不被扭曲,防止证券欺诈和市场操纵等不法行为。事实上,在证券市场尤其是新兴证券市场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和处理信息方面处于劣势,证券发行人和机构投资者则有信息优势,一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在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时,就有可能使处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导致利益受损。因此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健全的信息披露和传导机制来保证市场规范高效运行,才能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公开原则在证券管理中不仅体现为市场的公开、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公开,还体现为法律规则的公开,执法管理活动的公开。
(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公平指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市场机会均等、交易等价有偿,要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公平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所有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依该原则,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的平等的交易机会。进人证券市场之后,所有参与者不因其职能的不同、身份的差异,经济实力的强弱,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应遵守共同的市场规则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者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所有被管理者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公正是实现公开、公平的保障。在此原则下,证券管理者要做到立法和制定规则的公正、执行法律和规则的公正。对证券纠纷的处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公正进行。
(四)效率原则。证券市场因其能迅速灵活地筹集资金、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分散投融资风险而成为
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管理者应以维持市场的效率,提高参与者对市场有效运行的信心为己任。效率原则要求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是充分而全面的。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均等机会和自主自愿能维护充分的市场竞争,但是,使交易者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并不能最好地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当市场发生频繁而剧烈的波动时,价格远远背离证券的内在价值,不能充分反映稀缺与需求状况。扭曲的价格信号会使投资者产生错觉,作出基于错觉的投资判断,难免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的效率。通常而言,衡量
证券市场效率高低的标准有:证券市场规模的大小;证券种类的多少;交易制度的完备程度;市场的公开程度;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的强弱。
(五)法制原则。法制原则是指证券管理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则来进行。发达国家管理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表明,通过立法和制定规则把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法律化、制度化,才能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有规矩,管理有依据,从而增强证券管理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法制原则是证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管理者的地位和职责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市场的运行、规范和发展要以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为依据。以法律和规则来设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和制止各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有序和稳定。没有健全的法律规则体系,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的状态,证券管理缺乏依据无从着手,其健康发展也无从谈起。
管理必要性
1.是保障证券活动与经济主体利益合理化的需要
证券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保护投资与筹资者双方的权益。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有从事证券业的金融机构,筹资企业,法人投资者和个人。因此有必要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证券公司和
证券交易所是联系投资者与筹资企业的中介机构,如果这个“桥梁”出现问题,将使证券市场出现极大的混乱,投资者遭受损失,急需资金使用的企业筹集不到资金。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管理条例和章程,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对于筹资企业,由于金融体制的改革,使企业在间接融资的同时,又多了一条直接融资的渠道。但必须对筹资企业严格审核和监督,限制效益差的企业发行证券,并防止企业利用发行证券的机会搞欺诈活动。对于投资者,我们要保护其利益,如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到期可收回本息、股票投资者可得到红利并参与企业经营等,这些都应通过法律条文形式明确下来,由
证券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同时,又要防止投资者过度投机,操纵股市等。
2.是维护证券市场公正性的需要
证券交易一般都是通过证券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买卖方式进行,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遵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市场信息,不做内幕交易和向外界透露内幕消息。为保证证券交易公正的进行,需要制订一系列的法规和操作制度,实行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管理,严格监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可促使
证券经营机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以保障市场信息公开化,还可提高证券行业管理效率,并有利于主管机关藉此对市场进行监控。其次可促进建立相关的操作制度,促使工作规范化,以防止交易出现漏洞和差错,并提高工作效益,防止舞弊行为。再次,对一些违纪行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
证券行市进行操纵的圈内人士,或者少数里应外合进行操纵,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和事,可;以通过监督和管理加以揭露,并进行严肃处理。
3.是提高证券市场融资效率的需要
证券市场采用直接融资的手段为企业筹资服务,直接融资要能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筹资企业就必须将自己的经营状况向社会公开。这些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资本构成、经营范围、近3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发行章程等。证券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以保证筹资企业公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杜绝“虚假”证券和“弊脚”证券的出笼,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加强管理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尽可能引向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上去,提高融资效率。
4.是保持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需要
证券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是一项具有高度风险的投资,有可能赚,也有可能赔,而且往往风险越大、获利机会越多。证券主管机关可以通过严格的证券管理以避免和减少风险。首先,证券管理机关通过严格审核发行公司证券的质量和真实性,杜绝“垃圾”证券和“虚假”证券的出笼,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次,各证券公司和证券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报纸,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证券投资知识,提高市民的风险意识,谨慎人市,做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再次,
证券管理机构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采取一些措施,防止股价的暴涨暴跌现象。这些措施包括采用限制股价大幅度波动的“涨跌停坂”,用交易流量多少确定股价波动幅度,增加股票发行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建立经济手段的调控措施等。
5.是实现投资者之间公开竞争的需要
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与投机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区分,但是过度投机的危害很大,因为它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市场的震荡。如国外早期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洗售和卖空等行为,会造成其他投资者对价格升降趋势产生错觉,从而盲目抛售和买进证券,最终由欺诈者赢利。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这种投机往往与非法交易混在一起,形成了场外的非法交易,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投资者之间的真正的合理公开竞争,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规依据。我国的《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法》等法规应尽早颁布。
6.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
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有利于国民储蓄向工业等经济部门顺利流动,方便和加速企业的筹资、融资活动,有利于生产性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从而促进
国民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管理模式
证券管理模式因经济发展水平、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文化传统、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色。根据对国家管理与自律管理的重视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当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管理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模式。这种类型以行政管理为主,以自律管理为辅。在此种模式下,由政府下属的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起辅助作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是集中统一管理模式的代表。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之下,实现了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能克服地方立法与执法的各自为政,保证证券市场管理的权威;能协调证券市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管理效率;管理者与其他市场主体高度分离,地位超脱,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和公正,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统一履行职责,还便于实行国际监管的协作。其不足之处是:管理者的超然地位,造成与市场之间的距离,有可能使管理工作脱离市场实际,降低效果。加之管理者处于市场之外,影响对市场反应的灵敏度和对市场消极因素的预见与防范。
(二)自律模式。这种类型以自律管理为主,以行政管理为辅。在此种模式下,基本按照市场长期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交易惯例或法律化了的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对会员及有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维护。没有制定证券市场管理法律,也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英国、意大利、荷兰、瑞典、挪威、爱尔兰等是自律管理模式的代表。实行自律管理的场合下,管理者都是来自证券市场的专家,具有完备的知识结构,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作与管理的经验,管理较为内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敏锐性,能避免因管理不当而给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于市场惯例、自律组织规则等是从市场中抽象出来的,贴近市场,应变灵活,从而减少给市场发展造成阻碍的可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利益与共,不存在对立,能带来管理上的便利。自律组织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能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降低管理成本。但是,自律管理模式也存在着缺陷,主要有:缺乏全国统一的证券法律和统一的管理机构,造成市场规则的不统一和执法力度不够,不利于全国市场的协调发展;管理重点在于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削弱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下,不便于开展国际监管合作。近年来,不少实行自律管理模式的国家,已着手克服自律管理的不足,逐渐向集中统一管理模式靠近,如英国在1996年宣告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管理模式,加强政府管理的力度,并在此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行动。
(三)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结合模式。这种模式把行政管理与自律并重,既注重政府的行政管理,又强调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是
德国证券市场管理的一贯传统,与英国不同的地方是,德国各州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实施着有效的行政监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德国在1994年成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从此有了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的专门行政机构,并通过立法扩大了各证券交易所和州政府的监管权限。这种模式兼取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并克服了其不足之处。被一些人认为是证券管理模式的首选类型。
管理意义
证券管理旨在使证券的募集、发行、买卖等市场行为能在相对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完成,维护多数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发行环节,公开报告书原则的建立使广大投资者可以相对详尽地了解发行公司的情况,并以此决定自己的投资策略。在证券交易环节,地区及国家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便捷的交易场所。同时,证券管理者通过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与监控也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如当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公布重大信息时,交易所可以暂停其股票的交易。当多数股票价格因突发性事件出现巨幅波动时,交易所可以通过暂时休市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恢复理性判断,世界上的一些证券交易所还保留了日涨跌幅的限额。对证券商的管理以及各种反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对地防止了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这在维护众多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整个证券业的稳定和繁荣。上市公司定期公开报告制度的建立;使公众投资者能平等地获得有关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证券业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证券投资者,因而证券管理的原则出发点就在于积极维护多数投资者的利益,使更多的人参与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