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用管理是指对
证券交易中使用贷款的限制。 证券管理机关通过规定用于证券交易中的贷款总额及贷款额占证券交易额的比率,以达到控制证券交易市场的放款规模,从而抑制投资风险。证券管理机关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投资信用管理最早出现于美国。
20世纪20年代美国
股票市场蓬勃兴起,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当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对
证券市场进行管理,无力控制大量进入
证券市场的信用活动。商业银行等
金融机构为
证券投资者提供的
贷款大量涌入
证券市场,有的投资者盲目利用银行提供的资金买卖证券市场上的热门证券,也有的
投机者利用银行资金企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这些行为人为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最后导致了证券市场的大崩溃,使市场投资者和许多商业银行遭受了严重
损失为此,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等管理部门及金融界人士开始着手对
银行信用进入证券市场进行管理。
1934年,美国颁布《
证券交易法》,授权
联邦储备系统实施对证券投资信用的管理,从而结束了
银行信用无限度进入
证券市场的局面。其后,日本、德国等国都仿效美国,通过立法对证券投资信用进行管理。当代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实行证券投资信用管理。
①规定法定
保证金比率,即以信用方式进入证券交易市场时第一次支付现款占交易额的比率。例如,法定保证金比率为40%,一笔交易的
证券行市总额为100万元,则第一次支付金额不得少于40万元。这部分现款必须是投资者自有的,不准用信用渠道获得
贷款支付
② 随时调整法定
保证金比率。根据
证券市场的变化,为控制投资风险,证券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法定保证金比率。这样既可以抑制
银行信用大量进入证券市场和增大
市场风险,又可以避免因为
资金短缺或过剩引起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和由此给
证券投资者带来的不必要损失。中央银行间接控制流入市场的
资金量,即规定商业银行等
金融机构对证券投资的最高放款额度。公式为:
①限制
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求。按规定,借款者即投资者只能在法定
保证金以外的额度内借款,否则即为非法。放款者即资金供应者只能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最高放款限额提供一定的证券投资
信用放款,否则即为非法。这样,资金供应者不能为贪图短期利润而无限度地向市场投入资金,投资者也无法借助
银行信用来扰乱市场,人为造成市场混乱,避免投资者盲目地进入市场蒙受损失。
②使中央银行能够控制
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平抑证券价格,也可影响其他市场的资金供应。如果中央银行提高最高放款限额,即可允许
银行信用更多地进入
证券市场,从而导致其他资金市场的资金减少;如果中央银行降低最高放款限额,提高法定
保证金比率,就会使得证券市场上过多的银行信用退出,流入其他市场,增加其他市场的资金供应,从而调整了
货币和信贷资金结构,促进资金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