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信息
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其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信息
证券市场信息是指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其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有关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信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等依法向公众提供预测证券市场走势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分析报告、评论等。
不对称性
经过十年摸索与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并且会阻碍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因素。
比如各种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行为还时有发生。目前,在众多的不规范因素中,证券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信息不对称通常表现为交易一方拥有较多的甚至完全的信息,而另一方只拥有较少的信息,从而可能导致信息弱势方交易决策失误,或者信息优势方做出不利于信息弱势方的行为。
不同的市场因发育程度与信息流动机制的不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存在差异。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表现在如下的两个方面:
一、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发行者作为市场的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切、最充分的了解。投资者作为证券的购买方拥有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布的各种资料和报告。但是情况往往是,公开的信息有较多的虚假成分,不少公司为了实现股票发行、上市或为了保住配股、上市资格,在中介机构的参与下进行虚假包装,操纵利润,掩盖亏损。同时,公开信息还表现为数量上不充分,时间上不及时。如中川I国际在1996年8月显示1—6月承包的电站亏损7900多万元,但此前该公司于1996年4月10日还刊登配股说明书,并宣布1O送4。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多的不愿意公开的事实,造成大量的信息未被发行人公开。特别是,为了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重要信息的情况还相当普遍。
二、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
一方面,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容易获得信息。这主要是因为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且与发行人联系密切。最重要的是,机构投资者都试图隐藏、垄断获取的信息或向市场提供虚假的信息。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更会处理信息,拥有理财专家是其优势的明显表现。
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危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深入剖析。概而言之,造成信息不对称性的原因主要有:
1.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上市公司往往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累赘和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因而往往不主动披露有关信息。
如某上市公司长期为其母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达8亿元人民币之多,但一直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证监会介人调查才予以披露,形成恶劣的市场形象。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意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逃避心理。
2.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大。
尽管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不够严肃。在披露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上很随意,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如某公司董事会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并未研究市场流传的分配方案,但时隔不久公司董事会又发布公告,所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却正是市场中流传的分配方案,造成公司股价的巨幅波动。
3.信息披露虚假。
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一方面是普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另一方面则是大量的造假。比如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变更和未按投资进度投资,导致效益滑坡,这些公司的利润预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便成了一纸空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虚假信息。还有少数上市公司为粉饰财务报表而拼凑指标,曲解会计制度或者任意变更会计政策。
4.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管不力使上市公司缺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外在强制力。
尽管我国也已制定了若干阐明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我国1997年的《刑法》也对证券信息犯罪作了规定,但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现象不但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除部分上市公司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外,主要是管理层执法不严、查处不力。
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则是整个信息披露体系的重中之重。应该看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体系,不仅涉及证券市场制度、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而且还涉及法律制度体系和企业制度基础等。所以,需要从多方面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
首先,应改革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一方面,要建立具体会计准则体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同证券市场会计规范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前两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披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产生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可见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前提。从另一个角度看,会计实务中的创新往往最先在证券市场中反映,然后具体会计准则才对其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现金流量表、建造合同、资产负债表、收人、投资、债务重组等几个具体准则,这些准则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起着不可抵估的作用。但股票市场上的变化层出不穷,这些准则远远不够。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于股票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首先应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一定的披露规范,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可借鉴国际准则,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具体准则,以求能迅速建立起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打好基础。
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地发展,各国都实行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如果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严重程度几乎不亚于会计信息失真。我国独立审计制度的发展,尤其是1996年、1997年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一系列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提高了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相信独立审计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披露信息质量作出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独立审计尚不规范,独立审计准则还没有完全建立,还不能排除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甘冒触犯法律的风险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审计手法逃避责任的行为。所以,加快审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一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将会提高事务所的责任感,并发挥其针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社会监督作用。
其次,应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只有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重大事件才能置于公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上市公司的证券才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只有具备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机制,上市公司自己能够自觉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时,才有可能建立规范而有效的证券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有效的相关机制,是使一个证券市场成为有效市场的基础。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种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消除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其关键,一是要采取措施不断促使上市公司管理人端正认识,提高素质,严肃认真对待信息披露问题;二是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以确保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真实的和连续的动态信息披露;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体系,从组织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四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中介机构独立发挥作用的环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强化证券律师、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提高中介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质量。
再次,应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各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也正是立法者审视实践、总结经验的结果。在我国,从《刑法》、《证券法》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再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了股票发行人及有关主体具有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及其应负有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管理层应严格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民事、刑事责任。这样必定使上市公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机会成本大大增加,强化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外部约束力。
传递机制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信息传递和运行是一个系统,它由信源的信息供给、信息通道和信宿的信息需求所组成。
(一)信息供给
证券市场上有五大信息供给主体。
l、政府部门。如中国的人大常委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它们负责规定、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经济、金融的制度、法规、政策以及统计资料、形势报告等。
2、证券交易所。所有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包括实际成交的品种、价格、数量和非实际成交的情况,证交所发布的各类指数、公告等。
3、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作为信源主要是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公司的经营方向、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向社会予以公布。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基本上是企业的微观经济信息。
4、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中介机构主要是以其拥有的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对证券市场的基本面、技术面及其变化进行调查与研究,并将各种分析结果予以公布,如行业分析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5、投资者。投资者公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行为信息,如持股比例、持股种类、个人投资收益状况。二是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研究者自己对市场的研判与分析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信息通道
证券市场的信息通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证券交易中介系统,它主要是以交易所系统为中心的证券商信息网络。交易所系统作为信息通道主要反映证交所上市的证券交易信息。证券商作为信息通道,一方面提供交易所实时行情报道,同时向所属投资者提供有关咨询、技术解盘等服务。
2、新闻媒体,包括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它们构成一个多时效、多层次、多形式的信息传输网,使信息能得到及时、快捷、广泛的传播。
3、其他传播渠道。如证券咨询研究机构设立的信息网络,各地开设的声讯信箱,各地举办的不定期的讲习班、俱乐部等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通道。
(三)信息需求
证券市场上所有参与者都是信息的需求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投资主体、上市公司。不同的需求主体在信息的要求上,在信息收集的途径与内容上,在信息加工处理的能力上都有不同。
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管整个市场的运行,规划市场的发展前景,规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除了有关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金融政策方面的信息之外,还要了解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信息,包括对上市公司、证券商、投资者以及新闻媒介机构行为的信息。
机构投资者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个人投资者则是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信息是实现其目的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手段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加工。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传递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产生及其传递机制机制是否顺畅及高效。如果信息供给环节存在问题,则会出现虚假信息源;如果信道传送不畅,则会出现信息传递失真;如果信息需求主体本身在信息处理和理解方面存在问题则会导致信息解读失真。中国的证券市场之所以出现近几年这种运行效率不高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信息产生及其传递机制存在问题。
(一)信息供给的问题
信息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信息提供的失真,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上市公司虚假的信息披露。由于信息披露监管的不足,导致信息披露虚假的事件时有发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目前主要存在四大问题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完整,甚至将其作为会计操纵粉饰会计报表的手段之一;对企业偿债能力,尤其是对企业的或有负债披露不充分;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充分。
(二)信息通道的问题
证券市场信息通道存在的问题主要指证券信息传播问题。
传媒方面,一是获取证券信息来源渠道比较狭窄,问接信息较多,有的传媒提供各类市场传闻或一些尚未证实的消息;二是聘用无证券咨询资格的人士进行股评时有发生;三是有的传媒制作证券节目从经济利益考虑,对证券信息把关不严,甚至是“庄托” 的股评也上了节目、栏目。
咨询机构方面,一是一些股评人士利用传媒,打着为客户提供咨询的幌子,暗中与上市公司或其它机构勾结拉抬股价,从中谋取暴利;二是股评人士在媒体上信口开河,不负责任的推荐股票屡见不鲜。
监管方面,一是互联网传播证券信息的管理仍然处于真空状态,导致谣言时常充斥市场。二是证券咨询业的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传媒进行监管,更无法对媒体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裁。
证券市场信息传递机制问题的对策
(一)信息供给方面的对策。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从四方面加以改进:
l、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会计信息的供给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供给者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因此,必须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出发,强化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提高独立懂事的地位和作用,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
2、健全会计法规、政策,合理运用会计管制。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修正其中的模糊条款,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积极推动信息披露规范化。
3、应加强分部报告的披露。我国上市公司中,多数子公司与母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各分部的会计信息和经营风险在管理层的操纵下,并未得到真实反映。
同时,对于分部的主要客户发生的重大事件,若将对其财务状况会产生较大影响,也应予以披露。
4、改进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报告等表外披露方式。表外信息不仅包括了企业概况、企业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还将大量的、有用的、无法体现在会计报表之中的重要信息,如未执行契约、担保承诺、衍生金融交易等纳入其中,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全面、真实。
(二)信息通道方面的对策,主要针对证券信息传播加强管理:
l、引导传媒传播正确的证券市场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规范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对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要充分利用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并完善行政管理,三管齐下,才能有效的规范证券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的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率。
3、支持媒体对证券市场进行舆论监督。一是鼓励和支持传媒在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对证券市场黑幕进行暴光;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与传媒的沟通,了解传媒对证券市场黑幕的追踪的动向;三是明确界定传媒传播证券信息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传媒对其披露证券信息内容、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的自律意识。
4、加强对传媒传播证券信息联合监管,加强对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
5、提高证券咨询人员的从业素质,强化证券咨询业的自律管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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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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