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审计市场是以审计服务(产品)为交易对象,有证券审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为审计服务的供求双方所构成的交易市场。证券审计市场的有效运行取决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自我保障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高低以及政府监管当局的理性程度。
基本特征研究
要把握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基本特征,就必须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制度背景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任何抛开我国特殊制度背景及其现状而对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特征的认识都只具有阶段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发展必将丧失其适用性和原有意义。由于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植根于我国经济转型和新兴市场的总体背景之下,因此,理解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基本特征必须由此人手。将经济转型理解为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新兴市场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制度的匮乏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我国证券审计市场最为显著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发展必然伴随着更为迅速的制度变更,这也是理解我国证券审计市场需求和供给等相关问题的出发点。
一、政府主导的改革路径与制度变迁条件下的市场发展
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是早期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以三资企业为主,业务范围涉及验资、查账、所得税申报以及外汇收支报告等(杨时展,1995)。直到1990年和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在创造了公众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的同时,我国证券审计市场才开始形成。显然,这与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审计市场近百年的发展历史无法相提并论。与我国大多数行业的市场化发展轨迹类似.政府主导型的经济改革过程决定了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在发展初期其主导力量也必然来自于政府的行政力量(谢德仁和陈武朝,1999;易琮,2002;韩洪灵,2006)。
谢德仁和陈武朝(1999)较早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以来至20世纪9O年代中期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状况进行了考察,他们认为,我国审计市场发展早期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审计市场的非市场自然细分(行政细分)所导致的无序化问题。这种无序化的行政细分则是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惯性使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的行政细分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由于职业服务需求本身就是由政府创造出来的,因而政府也就是最重要的需求者。尽管他们观察到市场的自然细分一定程度上在当时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是存在的,一些具有较好的自我约束机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了自己的职业声誉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但是无疑市场的行政细分抑制了竞争并造成了审计市场的无序化发展。在该研究的基础上。陈武朝和郑军(2001)指出在我国审计市场中,政府部门是审计市场的最大需求者,但这种非市场化的需求和行政细分的结果决定了其不存在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多数会计报表使用者尚未真正关心审计质量,因而亦不存在高质量审计需求。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会计师事务所较少或基本不靠质量而是靠其他手段去争取客户,同时亦助长了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以上研究结论对我国审计市场问题的后续研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尽管路径依赖决定了上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会继续存在,但是,笔者认为上述研究结论显然不能应用于当前与审计市场有关问题的分析。考虑我国转型经济的基本特征,无疑我国审计市场的行政性细分是市场化发展初期过渡性制度安排的结果,而实践证明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是缺乏效率的。1995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现联合。1997年8月全行业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工作。到1999年底,共依法撤销事务所638家,撤销滥设的分支机构1474家。1998年启动的脱钩改制工作则使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真正独立的公司法人,从体制上保证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1998年年底首批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1D3家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脱钩工作。2000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税务代理管理中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最终由中国注册会计9ifi协会统一管理。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以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可以理解为市场化发展初期制度的匮乏以及过渡性制度安排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向规范的制度安排迅速演进的过程,也正是谢德仁和陈武朝(1999)研究中所谓的“基础设施”从缺乏或者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我国的经济转型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行政力量主导应当指的是政府是规则或者制度的制定者,他既非“运动员”亦非“裁判员”,而是基础设施的提供者。从这一层意义上讲,在我国经济转型背景下证券审计市场发展的初期,行政力量主导并没有问题。据此,笔者并不认同如果存在大量、有效的市场需求,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将会自动选择独立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并将事务所脱钩改解为政府无奈选择结果的观点(如刘峰和林斌,2000 因接使用业务收入数据对1998年至2000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质上讲独立审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Watts&Zimmer一 的事务所的市场集中度进行了考察,研究发现全行业前“八大”。1986)。而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事 事务所的各年市场份额分别为42.35%、48.07%和53.47% ,表.已经决定了,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初期,在相关市场还没有 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她认为行业集中度的提高正说明行业制,或者有效运转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大量、有效的对独立 度变迁(脱钩改制和全行业规模化)对市场结构的变化发挥了的市场需求。因此脱钩改制不是政府的无奈选择,而是其 作用。余玉苗(2001)、夏冬林和林震昃(2003)则同时对我国证市场微观主体,创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必然之举。 券审计市场2000年的市场集中情况进行了考察,前者按照客户家数计算的“+大”市场份额为31% ,后者按照事务所业务收
二、制度变迁与竞争性市场结构:从无序向有序的转变
入计算的“十大”市场份额则达到了49 46% ,差异来自于比较与发达成熟证券审计市场所普遍具有的寡占特征不同,我 基准的不同。.券审计市场具有较高程度的竞争性,这可以视作我国区别 笔者对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证券审计市场2002年至达证券审计市场的又一基本特征。李树华(2000)最早对此 2004年的市场集中情况进行了统计,如表1 Panel A所示,美研究, 他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度与国际趋势存在着 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证券审计市场几乎全部为“八大(或五大、反差l,别为5119%93、4年8至%、14949%6~年U 3按5客%户,市家场数集计中算度“十较大低”并的呈市场现份出 了四大10)0”会%计,日师本事为务最所低垄也断达到,英了国8的0%审以计上市。场与集此中相度反最,如高P,a达ne到l 的逐年下降趋势,此外我国“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各年问 B所示,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我国审计市场中前“十大”名很不稳定,研究结论认为我国证券审计市场仍然是一个(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集中度.按客户家数计算仅为竞争和不稳定的市场。
此后的研究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 25%(11%),按照客户资产总额计算则为48%(33%),按照客我国审计市场的结构变化进行了考察。 户销售收入总额计算则为53%(39%)oHerfindahl指数也显示吴溪(2001)对我国1997年至1999年的证券审计市场进 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具有较高的竞争性程度,根据客户家数计考察,三年间按照股本总额计算的“十大”市场份额分别为 算,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约有50家同等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1%、38 75%和34 93% ,仍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不过 按照客户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总额计算,则分别为22家和15审计意见的考察结果研究表明,在这三年间注册会计师的 家。Panel C反映了国际“四大”中国所的市场份额情况。在性在总体上是逐年提高的,并且规模越大的事务所独立性 2002年至2004年期间国际“四大”所审计的A股上市公司仍 l。研究结论指出2000年我国证券审计市场发生的政府诱 不足10%并有下降的趋势。不过按照客户资产总额、客户销售合并重组有利于我国审计市场的良性发展。易琮(2002)直 收入总额计算,国际在“四大”的市场份额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分别达到34%和38% ,表明国际“四大”在大客户市场具有竞争优势。
表 中国审计市场(A股上市公司)的竞争状况
表的统计结果表明,与发达国家(或地区)成熟审计市场相比,在2002年至2004年,我国证券审计市场仍然表现出较强的竞争性。不过,与上文所提到的相关研究结果比较,这三年间的市场集中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并且时间序列上相对平稳并未出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尽管竞争程度仍然较高,但是以上结果可以说明,我国证券审计市场的发展开始步入相对稳定阶段,市场竞争开始向着较为有序的方向发展。
三、竞争性市场结构与审计质量供给:一个争论
鉴于发达证券审计市场寡占型的市场结构,国内部分研究者将市场集中度的高低与审计质量供给联系起来(如余玉苗.2001;夏冬林和林震昃,2003;刘明辉等,2003),认为我国审计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市场较高的竞争程度。但是,笔者认为该观点首先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使是发达市场国家如美国,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的形成亦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总的来说是市场竞争和选择的结果。而我国的审计市场结构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从1997年深圳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试点算起,到1999年底全行业完成改制,审计市场才真正走出了行政垄断,开始逐步转向市场化的自由竞争阶段,市场集中度不高是历史造成的现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易琮,2002),并非市场自然演进的结果。
从理论上来讲,国外研究者对于市场集中现象给出了三种解释。其一,Dopuch&Simunic(1 980)和DeAngelo(1 981)认为大规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差异化以及产品高质量的声誉能够解释普遍存在的市场集中现象,我国部分研究者的观点正是基于此。其二,Dopuch&Simunic(1980)以及Danos&E—ichenseher(1986)认为是由于审计服务生产的规模经济使得大型会计公司在市场中获得优势地位,从而导致了市场集中现象。其三,Doogar&Easley(1998)通过构建了一个无差异化、纯价格竞争的理论模型考察了市场集中问题,研究结果表明,既不是审计质量差异化也不是规模经济,而是订约活动(Con—tracting practices)、客户规模分布(client size distributions)以及事务所生产效率的差异(differences in auditor produc—tivity)联合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结合上述解释,笔者认为,若将审计质量高低与当前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相联系恐难有说服力,同样,若将审计质量差异化与此相联系一样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那么竞争性的审计市场结构对审计质量研究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在西方研究者看来(如Krishnan&Schauer,2000;Niemi,2004),由于绝大多数关于审计质量的研究均聚焦于寡占型审计市场,在竞争性市场中是否存在审计质量差异化、审计质量差异化沿着何种维度分割、事务所规模是否如寡占型市场一样与审计质量保持正相关的关系,这些都是未有定论的研究课题。此外,Simunic(1980)以及Gist&Michaels(1995)均认为在寡占型市场中,大型事务所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可能并不必然与提供了更高的审计质量相联系,原因在于费国用溢价亦可能代表了大型事务所依靠市场势力所获取的经济租。这使得从供给方考察审计质量陷入尴尬境地,而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应能够较好地避免该问题。
美国市场监管
(一)美国证券审计行业监管的制度变迁
1929年之前,美国基本上不存在联邦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同时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也不加以干预,法律上也没有要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外部独立审计。1929年美国“罗宾斯案”的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直接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惊心动魄的股市大崩盘,促使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以 《证券法》(1933年)和 证券交易法 (1934年)为基础的法律,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即是根据这些法律而创建的。以此为标志,美国进入政府监管时期。20世纪70年代初,会计公司陷入诉讼浪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受到严重挑战,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为了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的全面介入,向国会提出了允许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自律监管的要求并为此建立了一整套的自律监管机制。特别是与SEC商议后于1977年成立了公共监督委员会(POB)。POB代表公众利益,通过监督AICPA证交会业务部(SECPS)的同业互查等工作,监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同时自律监管与公共监管之间又明显缺少沟通和信息交流,因此公共监管的作用极其有限。
(二)美国证券审计市场监管的最新嬗变:公司改革法案
安然事件发生后,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旨在打击财务欺诈、加强财会审计业监管的公司改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SOX),美国公司治理和会计制度改革再次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该法案是对安然、世通等美国公司一系列财务丑闻的法律回应,很多内容改变了以往的监管理念和会计道德准则。
(1)公司的审计责任。公司改革法案通过确立两种新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作用。(1)CEO和CFO财务报告认证制度。公司改革法案第302节规定CEO和CFO对公司的年报或季报进行书面认证,法案906节规定了违反302节认证要求的法律责任。如果CEO和CFO明知定期财务报告不符合证券交易法规定,仍作出书面认证,可并处不超过lO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10年监禁。(2)公司对审计行为不当影响的责任。为确保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对公司审计行为的独立性,公司改革法案引入了“不当影响”度,第303节规定,公司董事或官员在审计师审计过程中,采取任何欺骗性影响、威胁、强制、操纵或误导审计师,以图提供实质上误导性的财务报告的行为构成违法。
(2)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公司审计委员会(AuditCommittee)的设立。法案301节要求公众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法案要求SEC制定规则禁止不符合本法案关于审计委员会组成和功能标准的公司上市。为了确保内部审计“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为独立董事,除董事津贴外,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或下属企业领取任何酬金。
(3)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公司改革法案通过创设以下新的制度强化外部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
(1)非审计业务禁止(Non-Auditing Service)。第201节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审计的同时提供任何
非审计服务都是违法,包括下列业务:簿计或与客户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有关的其他服务;
财务信息系统设计和运行;在各种报告中的评价、评估意见;保险统计业务;内部审计业务;管理或人力资源职能业务;经纪人或推销商、投资顾问或
投资银行业务;法律服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家服务等。
(2)审计师轮换(Audit partner Rotation)。公司的首席审计师或协调合作人及初查合伙人须5年轮换一次。法案第203节规定,如果事务所的主要审计师或初查审计师在前5年任何一年中曾经为一公司提供过审计业务,该事务所仍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则属违法。
(3)利益冲突制度(Conflicts ofInterest)。第206节规定,如果公司的CEO、主计师、CFO及任何同等职位者,在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审计后一年内被该所雇用,而该会计师事务所仍继续向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则构成违法。
(4)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监管。法案一反中介机构以自律为主的监管理念,加强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制,其核心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Oversight Board,PCAOB),监控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并有权对出具不当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进行调查和惩处。(1)法律地位。第101节规定,PCAOB为非营利法人组织,除了法案特别授权的例外规定外,不应是政府机构或其代理组织。PCAOB 名义上为自律组织,但实际是一个由SEC控制的、负责监管审计行业的准官方机构。(2)成员组成。PCAOB由SEC任命的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2名,其他3名委员应是会计行业以外的专家。所有委员须是专职,不得受雇于任何他人或参与任何其他职业或商业活动,除规定的报酬外,委员不得从任何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报酬或分享利润。(3)PCAOB成员任命。SEC在与美联储主席和财政部长会商后,任命PCAOB主席及成员,并确定他们的任期;PCAOB权力不应受其委员出现空缺影响,但须以同样方式补缺、每名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并且除主席以外的其他成员以每年一名的方式进行替换。(4)PCAOB主要职权。PCAOB可制定一切行业监管规范,包括行业标准和行业纪律;负责从事公众公司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和年检;调查和处罚。
法国市场监管
在美国证券审计监管改革举措的影响下,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5月21日提出建议,按照法律程序设立一个类似于美国的新监管构架。作为欧盟主要成员国之一的法国迅即回应,于2003年8月1日颁布了 《金融安全法》,并依据该法成立了两个新的机构:“金融市场权力委员会”(AMF)和“审计师高级理事会”(HCCC),这两个机构被授权紧密配合负责法国所有涉及向公众募集资本的公司的监管和审计事项。
(一)金融市场权力委员会。
“金融市场权力委员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公共权力机构,它由原来的法国“证券监管委员会”(COB)和“金融市场理事会”两个机构合并而成。“金融市场权力委员会”拥有对市场监管的最高权限,包括对上市公司执行市场规则和审计程序进行监督干预。具体来讲:(1)有权制订(由财政经济部批准)有关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实务准则,有权发布对一般原则进行解释的执行指示和建议,有权决定个案的特别处理,有权实施(或委托进行)检查、调查和惩罚。(2)有权干预和向股东大会通报有关上市公司审计师的任命或续聘。上市公司审计师可以就执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对被审计公司财务信息有影响的问题,向“金融市场权力委员会”进行咨询。
(二)审计师高级理事会
“审计师高级理事会”被置于司法部之下,其任务一是与“法国审计师协会”一起负责对职业界进行监管;二是监督审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审计师高级理事会”要完成以下具体工作:鉴别和推动规范的审计实务;就“法国审计师协会”制订的执业准则在司法部批准之前发布意见;确定对审计师进行定期检查的方向和框架,并且监督其执行;干预对审计师的投诉和法律诉讼案件。“审计师高级理事会”协同“金融市场权力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界进行监管,理事会作用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它推动“规范审计实务”,明确定义使审计师独立性受到影响的情况(经济利益关系)和界定与审计师查帐的“规范审计实务”的法律不兼容的属于咨询服务的情况和范围,它有权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罚直至撤消审计资格,以此来保证审计独立性 。
日本市场监管
受安然等公司舞弊影响,13本金融厅(FSA)以如何保证资本市场的可信性、加强证券市场的作用为主题,对公认会计士审计制度的各方面进行了细致、集中的审议,并于2002年12月公开发表了审议结果《公认会计士审计制度的充实和强化》。13本政府对该报告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正,总结为《公认会计士法的部分修正法律案》,经国会表决,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日本公认会计士监管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为重要组成的格局。其中的几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下:
(一)修订金融厅监管框架
(1)审计法人的设立由批准制改为申报制。修订后的公认会计士法规定,审计法人的设立、解散、合并仅仅向FSA备案即可。
(2)增强FSA的监管职能,执行不以惩戒为前提的行政监管检查。修订后的会计士法增强了FSA权力,让FSA全面负责对审计法人的现场检查。
(3)成立一个新的CPA 和审计监管委员会(CPAAOB),以便监管
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JICPA的质量控制检查。CPAAOB由CPA检查和考试委员会重组而成,并将取代原来的检查和考试委员会。CPAAOB由10名成员组成,均由首相任命,并经议会同意,主席和至少一名委员必须为全职。
(二)修订公认会计士协会监管框架
JICPA 是接受FSA 的法定监管的行业自律组织,最重要的自律职能主要有:公认会计士资格注册、参与制定准则及审计法人的质量监控。为保证和提升公认会计士行业的执业质量,JICPA设计了两项制度安排:审计法人质量控制检查和个别审计业务检查。其中,质量控制检查类似于“普查”,而业务检查类似于“重点检查”。丽项检查的有效结合,使得JICPA有效地提高了对公认会计士行业质量控制的效率和效力 。
(三)公司法定审计师对于公认会计士的监管
法定审计委员会是日本
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法定审计委员会具有监督外部审计师的职能。根据2002年修订的审计特别法,每年度结束时,每位公司法定审计师要检查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向法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将各自审查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审计结果。为了履行他们的职责,法定审计师通常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师给予协助。法定审计师在任何需要的时候都可以要求外部审计师向他们报告。
比较分析借鉴
2002年SOX法案的颁布以及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运作对美国证券审计市场进行了“推倒重来”式的改革,标志着百年来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纯行业自律走向政府他律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安然事件促使法国政府提交国会通过了金融安全法 。法国 金融安全法 不同于美国SOX法案,法国人认为他们在财务信息管制方面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因此法国法案并不像美国法案那样是革命性的,而只是补充完善性的,主要是为了:(1)将新的欧盟法规移植入国家法律中,包括2000年l1月关于对法定审计的质量控制的最低要求;2002年5月关于法定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由于实施第8号指令修改方案需要修订公司法。(2)保证法国法规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国际组织认可的原则相协调,以便在法规条例方面达成多边协调的国际协议。
在日本公认会计士制度发展的近80年历史中的大部分时间里,公认会计士一直处于政府严格、直接的监控之下。随着日本公认会计士行业逐渐成长,行业协会的力量日益增强,来自民间的呼声越发重要。在安然等事件后,日本政府并没有简单地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只是选择重点领域强化了政府监管,在某些方面却放松了政府监管,在美国出台法律、法令收回行业协会的准则制定权的趋势下,JICPA的地位和声音仍得以保留甚至得以巩固。法国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解决对会计和审计的信任危机,与美国只注重信息生成和披露过程监管的“应急之举”相比显得更能“追本溯源”。当美国政府一味强调政府监管时,日本政府却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张弛有度。尽管如此,我们仍然看到美、法、日证券审计市场监管改革的一些主要共同点:(1)通过法律强化了对上市公司会计帐目审计程序的监控;(2)依法新成立了代表公共权力的资本市场独立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3)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占绝对多数的审计委员会;(4)强制规定严格追究公司管理层会计舞弊的法律刑事责任和实施惩戒机制。(5)监管的目的都是旨在通过加强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确保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约束的对象既包括作为证券市场信息供应链源头的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后一道屏障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还包括监管机构本身。
笔者认为,尽管以上各国证券审计市场监管改革的效果仍有待时间的检验,但对发达国家证券审计市场监管的比较研究对我们仍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1)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会计责任;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报告制度;提高与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要求。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全面贯彻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强调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限制审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
非审计服务;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制度。
(3)对监管部门的再监管。尽快成立独立的
会计监管委员会;改革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提高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