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目标
由于历史、经济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原则,各国和地区关于证券发行的审核的审核制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关于证券发行的审核有不同的制度和模式,但是其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理念还是有一些相似或共同之处的,主要有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市场以及减少系统风险等三个目标。
(一)保护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目标。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早在1932 年,伯利和明斯就指出,现代经济的特征是公司经济,因而也就成了社会财富的保有方式。证券立法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就是把证券认定为社会财富的稳定持有形式,从而把人们的投资预期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之上。要树立投资者信心,就必须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防止投资者受到欺骗;同时给予被欺骗的投资者适当的救济途径。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
(二)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
保护投资者利益虽然是证券发行审核的目标,但并不是说给予投资者以获利的担保。其内在含义在于给予投资者以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投资证券交易的机会,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行为从而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这就要求保持证券市场的公信力,使之成为一个值得投资者信任的市场,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减少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相对于非系统风险而言的,一般来说系统风险是一种普遍的因素导致市场的变化而引起的风险,具体到证券市场来说,就是指由于一种普遍的因素导致证券市场的整个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系统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以及由于一些其他一些非市场因素而引起的风险。应该说市场是有风险的,但需要区别的是一般的正常的风险和系统风险。如果系统风险太大,导致证券市场价格非正常的大起大落,就会影响市场的公信力,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立法及对证券发行的审核,保持一个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把体制和系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审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
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
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21:26
目录
概述
审核目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