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券保证金,在现实的
证券市场中,是指
客户为进行
场内交易,在开立的指定
交易账户内存入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
证券商和
交易员代理其买卖证券的
担保。
保证金的实质是客户向证券商承诺其拥有足以供证券商代理其买卖证券的
资金,并且由其在该保证金范围内承担因其指定交易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它本质上是一种以资金额度为表现形式的
信用担保。
证券交易保证金是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所有权的一种特例,传统的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的所有和占有相统一原则,但是证券交易保证金的所有权在其处于保证金状态之下为客户所有,并为
证券商占有,只要该笔资金处于保证金状态之下,证券商对该笔资金的占有不能影响客户的所有权形态。在此种状态下,包括证券商在内的任何主体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对该笔资金实施处分,都是侵犯了客户对保证金的所有权。
证券保证金比率是为了控制证券市场的信用投资规模,防止市场出现过度投机,中央银行实行对证券购买者在买进证券时必须支付现金的比率加以规定并可随时调节的制度。证券保证金比率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
货币政策中的
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例如,在保证金比率为60%时,证券购买者就必须支付60%的现款,其余40%才可以向银行贷款,但同时以购入的证券向银行作抵押。
由于全部交易是借助于贷款完成的,购买证券时支付现金的部分,实际上就是交易者为获得贷款支持而必须拥有的保证金,因此,这一比率习惯上称为证券
保证金比率。
一国中央银行可通过变化证券
保证金比率来控制银行信贷规模,从而达到控制市场
货币供应量的目的。提高证券保证金比率意味着商业银行向
中央银行申请以证券为担保的贷款比率缩小了,从而可达到减少整个社会
信贷规模的目的。
(一)
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