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费:包括证券交易监管费、机构监管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批准立项,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此后该费用的收费列项及收费标准定期修改。
从2012年7月1号开始,中国证监会向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2%收取;对
证券投资基金和 债券免收证券交易监管费。
同时,证监会向
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
大连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由按年交易额的0.002%调整为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对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此外,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
基金管理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
期货经纪公司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对于下调监管费收费标准,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证券、期货监管费在交易成本中的占比相对增大。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认真研究测算后,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要求下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意在有效降低投资者负担和企业成本,激发证券、期货市场活力。据悉,市场监管费采取“收支两条线”,证监会支出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与实际监管费收入情况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