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收,根据
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一般指买方支付一定款项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
▲一般情况下,通过
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在实行滚动交收的情况下,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的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对于我国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货银对付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根据
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国证券市场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
货银对付制度,但A股、基金、债券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