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名单
写作术语
证人名单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附送案件证人的名单。
由四部分组成:一、表上部分。包括标题、案号、被告人姓名。二、表腹部分。填清序号、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信地址和工作单位地址、与被告人的关系。在写法上可采用“罗列证人法”、“突出主证人法”。每个证人要分别填记一行,填写完后,应在其下格内画截止线,以示结束。三、表尾部分。承办人署名,
注明
年月日,加盖院印。四、表下部分,注明本文书制作份数和送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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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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