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权证券是体现
票据在使用过程中所具有的特点的另一名称。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票据一经设立,票据的权利义务随之而确立。如原来是赊销关系的就转化为票据的权利义务,并与原来因赊销产生的对价关系分离而独立存在。在票据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即使原来的对价关系有缺陷和问题,也应另行解决,票据到期应无条件支付。由于票据具有这种因设立而构成独立的权利义务与原来的对价关系相分离。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权利的,为设权
证券,如
汇票、
本票、
支票。
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而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作为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例如,股票是证权证券,它代表的是
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中介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创造股东的权利,而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可以不随股票的损毁遗失而消失,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设权,是与“证权”相对而言。有价证券中的提单、
仓单、
记名股票等,属于设权证券,如提单证明由运输合同所发生的物品返还请求权。票据则是为持票人创设了一个新的金钱
债权而不是证明原有之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