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容量也称为安装容量,它是计算范围内安装的所有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设备铭牌上的数据)之和(但应剔除不同时使用的负荷),是配电系统设计和计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电力负荷计算时,将不同工作制下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换算为可统一计算的容量。长期工作制时的电动机等于其铭牌上的额定容量。反复短时工作制的电动机为额定容量换算到统一
负载持续率下的有功功率为:当采用
需要系数法或二项式法计算时,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当采用
利用系数法计算时,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100%。电焊机及
电焊变压器为额定容量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 100%时的有功功率。照明设备为:白炽灯为灯泡的额定容量;气体放电灯为灯泡(管)功率加镇流器消耗的功率。成组用电设备为不包括备用设备在内的各个单体用电设备之和。
用电设备的
铭牌上都有一个“额定功率”,但是由于各用电设备的额定工作条件不同,例如有的是长期工作制,有的是反复短时工作制。因此这些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功率就不能直接相加来作为全厂的电力负荷,而必须首先换算成同一工作制下的额定功率,然后才能相加。经过换算至统一规定的工作制下的“额定功率”称为设备容量,用Pe表示。
(3)短时或周期工作制的电动机,应将额定功率换算到统一
负载持续率的有功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