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家贵,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安徽
合肥人。
安徽大学经济系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5月被开除党籍。曾任
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人物履历
1982年01月至1991年09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1991年10月至2000年06月,在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历任工程一部副经理,物资储运部经理(
正处级),总经理助理兼物资储运部经理,国际贸易分公司经理,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厅级)。
2000年09月至2003年,担任
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3年至2007年01月,担任亳州
市委常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2007年0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
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1月,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逮捕
2018年5月14日,经安徽省监察委移送,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徽商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许家贵予以逮捕。
安徽省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许家贵在担任徽商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合作项目开发、土地证抵押贷款、提供贷款担保、个人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还违反法定条件、程序任意决定或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开除党籍
2018年5月,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纪委对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许家贵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多次与他人串供,隐瞒受贿、赃款去向等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违规超标准购买、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属职务调整及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购物卡,利用职务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在境外考察期间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许家贵身为
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纪意识淡漠,贪欲膨胀、擅权妄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许家贵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有关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3日,
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向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家贵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家贵,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许家贵利用其担任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资金担保、公司管理、项目合作、职务提任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规决策,为徽商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有关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对所属子公司暴露的问题,未采取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3日上午,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正厅级)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在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许家贵利用其担任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资金担保、公司管理、项目合作、职务提任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万余元,其中284万元至案发尚未取得。许家贵在担任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许家贵的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9年1月16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许家贵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许家贵已退还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许家贵利用其担任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资金担保、公司管理、项目合作、职务提任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47179万元,其中284万元至案发尚未取得。许家贵在担任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合计19亿8000万余元人民币。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许家贵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未能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许家贵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许家贵受贿未遂284万元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许家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家贵协助办案机关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许家贵犯滥用职权罪考虑其在多因一果的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