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职权
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
议会――又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 议会的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批准条约权和批准人事任命权等。其中传统权力和首要权力是立法权。
1立法权――即制订和修改法律的权利,包括立法创议权,通过法案权和修正权。议会的立法程序有:法案的提出、法案的讨论、法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在美国,立法提案权属于国会两院议员。在议会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案的讨论。讨论法案即审议法案,一般要经过“三读”程序。在西方国家,议会通过法案的表决形式有呼声表决、起立表决、举手表决、唱名表决、点票表决、秘密投票表决(按键表决)。
2财政权又叫财政监督权,财政预算权。一般指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的权利。是议会最古老的权力。 3监督权,包括质询权,倒阁权,调查权和弹劾权。议会对政府最重要的监督权力是倒阁权。调查权是指议会对政府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权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的权利。议会调查权一般包括围绕行政立法进行的调查、选举调查、针对有关行政部门违法行为嫌疑政治调查、涉及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问题的调查。弹劾作为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总统制国家。可以成为议会弹劾的对象有:政府首脑、高级行政官员、高级司法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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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1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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