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形式
大陆法国家民法规定的特别书面形式之一
认证形式:①公证人仅对行为人表示行为的真实性加以证明的法律行为形式。某些大陆法国家民法规定的特别书面形式之一。其特点在于:公证人并不审查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仅证明行为人的签名、印鉴或身份的真实性。通常适用于社团组织间的法律行为。②又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
一国外交机构对本国或驻在国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加以证明的法律行为形式。其证明内容不涉及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仅涉及公证形式的真实性。通常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0 12:13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