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制度
公开承认的制度
认可制度(accreditation),由合法的负责机构或协会对达到一定教育资格或标准的学校、研究所、学院、大学或专项教育计划给予公开承认的制度。在美国,因州和联邦政府对中等后教育不行使控制权,中等后教育机构自身发展了称为认可制度的内、外部评价体制,包括非官方的区域性和全国性教育认可机构以及对认可机构进行监督的协调机构。区域性协会始于 1870 年。时值教育机构发展迅速,其中一些质量低劣。密执安大学为此派教师到中学检查并确认其培养能力。1903 年中北部中等和高等教育协会开始对本地区中学进行认可。
1913 年扩展到对高校认可。随后,新英格兰中部、南部、中北部、西北部、西部中等和高等教育 6个区域性协会的认可活动被广泛接受。与地区协会并存的还有对专业计划进行认可的专业协会,如全国工业技术协会。认可程序为(1) 认可与被认可机构协作,公开制订质量判断标准。内容包括学生学绩、教师能力、管理效率、课程的合理性、图书馆及其他教育资源的质量、财政支持的稳定性、对学生的公平态度等。(2)教育机构应表明自己的目的及达到目的的手段。中等后教育认可委员会明确指出,认可活动鼓励多样化,允许学校有自己独特的目标。(3)要求被认可机构递交自身达标程度的书面分析。认可机构认真研究书面分析,然后派访问小组检查学校或其专业课程。小组规模 2人~25人不等,与学校规模成一定比例,在视察的基础上写出报告及认 可建议。(5)报告与建议分送被认可机构和认可机构内部的决策小组。这一小组由教育家、相关专业专家、公众代表组成,有时有学生代表参加。如未被认可,被认可机构具有对检查结果进行上诉的权力。(6)所有的认可均须再评,时间间隔 2年~10年不等。目的是促使学校或专业进行经常性的自我评价和改进。认可机构对被认可机构不排名次,认可费用一般由被认可机构负担。美国的认可制度还包括对认可机构的承认。1952年,美国国会首次颁布对被认可机构给予拨款的法律。这意味着大多数高校须通过认可来获得联邦资助,认可机构在联邦拨款中有决定性作用。20世纪 60年代后, 随着更多的认可机构的产生以及联邦拨款项目的增加,认可机构的认可过程更加正规,需达到一定的公开标准。至少每 4年须再评一次。1975年,全国认可委员会、高等教育区域认可委员会联合会等组织合并成立。中等后教育认可委员会对认可机构进行承认和定期检查,其作用是保证所有认可机构政策与程序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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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9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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