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外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现行的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0元,最早为800元,2006年7月1日改为1600元/人/月。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
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2006年7月1日后取消)。
实行计税
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
财政部规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