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者
为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者
计划生育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而推行的。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所有的相关工作人员都为计划生育工作者。
分类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作准则
一、大力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咨询活动。
二、提高优质服务工作。
三、加强避孕药具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坚持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大入户力度,及时清理清查统计台帐、杜绝漏报、瞒报、错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
五、通过多种形式在育龄妇女中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正面宣传教育为主,运用协会组织动员社区各界力量参与协会活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定期召开协会会议,普及协会知识。同时积极为下岗女工提供再就业信息,开辟就业门路。
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多方面的服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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