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开采是国家对某些矿区和某些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在这些矿区采矿和开采这些矿种,需履行更为严格的法律手续,其开采的范围、种类、数量和方式等受国家计划的调控。
依据中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中国对下列矿区和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1)国家规划矿区: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建设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划定的大中型矿山规划建设和规划接替的矿产资源分布范围的地区。(2)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划定的,经勘查证实赋藏有数量大或质量好或开发条件优越的,经济价值高的矿床,但尚未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地区。(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于对国家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价值,资源储量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原因,而按照法定程序审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在矿区采矿或开采上述矿种,须报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履行这一法定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