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监,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的一种,低于总警监和副总警监,高于
警督,可以由警督晋升为警监。警监分为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
等级分类
警监分为三级: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
警衔标识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第三条规定,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监(上图):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中图):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下图):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等级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警监授衔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警督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可以晋升警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