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厅长官(日语:警察庁长官/けいさつちょうちょうかん)为日本警察厅警察官之首长、服从国家公安委员会之管理,掌理警察厅之厅务统筹、所部级职员之任免及警察厅事务跟都道府县警察之指挥监督。
警察厅长官是总管警察厅厅务的
国家公务员、位于警察官阶级之外。由国家公安委员会经
内阁总理大臣的承认来任命警察厅长官。警察当中警视正以上的警察官为国家公务员、得服从警察厅的管理、故作为警察厅之长的警察厅长官是实质上警队的最高指挥。警察厅长官亦是行政官僚中实质的最高决策机关事务次官等会议的成员、经常与检事总长保持紧密的连络、但对刑事诉讼法上的检察官无指挥权。
警察厅是由国家公安委员会设立并管理,它在作为
中央行政机关的同时,也致力于保持作为背负国家治安维持的义务与责任的警察的中立性,并且通常不接受国家公安委员会以外机关的管理监督。司法警察活动之时,个别警察官有时会受到检察官的指挥,在理由正当充分的情况下,警察官可以对此指挥不与以服从。这个时候,检事总长(最高检察厅厅长)、检事长(高等检察厅厅长)、以及检事正(掌管地方检察厅厅务)是国家公安委员会惩戒权限的持有者,简言之,作为国家公务员,将有权在国家公安委员会通过对于警察厅警察官的惩戒诉讼。然而,由于检事总长,检事长,以及检事正本身并不具备惩戒权限,所以,其正当性的判断以及必要性等须由国家公安委员会独立裁决。这也是为了避免警察厅受到其他机关不必要的干涉。此外,对于属于司法警察活动范畴的搜查活动,以及致力于犯罪的预防以及执行镇压活动的行政警察活动,原则上,警察拥有独立行动权,且不受其他力量的指挥或干涉。
一般而言,警察厅不接受国家公安委员会以外机构的管理监督,但基于国家公安委员的劝告,或正逢
内阁总理大臣发布紧急事态的公告的场合之即,内务总理大臣便能对警察执行临统治,或在处理紧急事态的必要限度之上,直接对长官进行指挥监督。这便是所谓的:将作为持有武力、隶属于治安维护机关的警察,置于民主主义的控制下,从而达到快速处理案件目的的统制方式。
发布了紧急事态的布告之后,警察厅长官会针对管辖该区的都道府县警察的警视总监或警察本部长发布命令,辖区的警察局长则针对该区府县警察的警察本部长发布必要命令。 针对非管辖该区的都道府县警察,得将其派遣至该区以外必要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