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
2001年设立的奖项
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基金管委会设立,于2001年3月经国家科技部首批核准(国科奖社准字001号);国家建设部认定为全国建设系统工程奖励项目(2001建办字38号)。工程大奖为“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奖项
组成名单
谭庆链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理事长、建设部原副部长
李居昌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交通部原副部长
蔡庆华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副理事长、铁道部副部长
姚兵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
许溶烈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顾问、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主席
金德钧 建设部总工程师
凤懋润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副秘书长、交通部总工程师
王麟书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副秘书长、铁道部总工程师
唐美树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长
谢文盛 詹天佑土木工程基金副主席(香港)
评选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创造优秀的土木建筑工程,特设立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工程大奖。
第三条 本项工程大奖是我国土木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荣誉奖(国家创新工程);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颁发;在建设部、铁道部及交通部等建设主管部门支持与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工程大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方面,成绩显著的优秀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大奖应充分体现“创新性”、“先进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本奖评选始于1999年,2003年起本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为20左右项,必要时可设“特别奖”。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本奖评选范围包括下列各类工程:
一、建筑工程(含高层建筑、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小区工程);
二、桥梁工程(含公路、铁路及城市桥梁);
三、隧道及地下工程、岩土工程;
四、公路及场道工程;
五、铁路工程;
六、港口及海洋工程;
七、市政工程(含给排水、燃气热力工程);
八、水利、水电工程;
九、特种工程(含防护工程、核电工程、塔桅工程、管道工程)。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本奖项的单位必须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团体会员。申报本奖项的工程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突出体现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
2、必须在某些技术方面有显著创新和突破,综合评价达到国内同类工程中的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
3、必须是经竣工验收并经过1年以上使用核验,没有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4、必须是施工质量优质工程。
第三章 参选工程的推荐与申报
第八条 提名推荐
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的评选工程范围和条件,由以下单位提名推荐“参选工程”,并填写“参选工程推荐表”。
(1)建设、铁道、交通等有关部委建设主管司局(每个单位最多推荐3项)。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每个单位最多推荐3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工程或土木建筑学会(含港澳地区相应组织)(每个学会最多推荐3项)。
(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专业分会(每个分会最多推荐3项)。
(5)其它有关方面。
第九条 申报
一、根据上述提名推荐意见,由参选工程的主要完成单位(报奖单位)共同填报“参选工程申报表”并提交相关的申报附件材料。申报表及相关申报附件材料由第一报奖单位(即申报单位)负责协调并提交。
二、参选工程的报奖单位应为该工程项目在技术创新与先进科技成果应用方面的主要完成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科研单位等);每项工程的报奖单位限填报5个以内。
三、申报表及相关的申报附件材料(附“软盘”或“光盘”)连同“提名推荐表”和申报费,一并报送大奖评选委员会。
四、凡申报的参选工程项目,将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 评选
第十条 评选机构
一、评选委员会由各专业的土木工程资深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建立评委专家库,每届选取部分专家组成)。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聘任。
二、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工程评选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委员会由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等有关部门及学会和基金管委会的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预选
一、根据参选工程类型,按相近专业分成若干专业组,由预选评审组进行预选,提出候选工程报评选委员会。
二、预选由专业分会协办;预选评审组原则上以分会(或相近专业分会联合)为基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三、必要时,对预选出的工程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评选
一、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回避制和监督制;坚持科学公开、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二、评审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委员会对预选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工程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获奖工程。
第十三条 网上公示及通告
一、对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获奖工程名单,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有重点的对某些候选工程组织核查。
二、将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获奖工程”书面通告各报奖(即获奖)单位;同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及交纳宣传出版资料费。
第十四条 终审
一、在指导委员会会同评选委员会负责人的联席会议上对最后评选结果进行终审,做出评选结果的决定。
二、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国家特大型工程,授予“特别奖”。
第五章 奖励与颁奖
第十五条 奖励
一、对每项获奖工程,颁发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奖牌。
二、对获奖工程的每个主要完成单位(报奖单位),授予“詹天佑铸像”奖杯,颁发荣誉证书。
三、在科技、建设及学术报刊以及学会网站上,公告获奖名单,推荐在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工程,展示科技创新成果。
四、对每届获奖工程组织编辑出版《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获奖工程集锦》大型图集等宣传材料。
第十六条 颁奖
在评奖年度(或次年初)隆重举行颁奖仪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8月起实施。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9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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