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奖章
授予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
1955年根据毛泽东的主席令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条例颁发。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年以上,或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负伤残废的连以下人员;还可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排到一个整营起义的有功人员。
授予对象
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
一级解放勋章:解放战争期间任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
二级解放勋章:期间担任师级及其相当干部。
三级解放勋章:期间担任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
解放奖章被授予其他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不2年但在作战中负伤致残的连以下人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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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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