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收入,是指
各级政府或公共机关为个人或者企业提供某种特定
劳务或实施
行政管理时,依照有关部门
规定向特定对象所取得的特定报偿。
规费数额
通常有两个标准:
一是报偿主义,即以公民从公共机关劳务所得到的利益为准;
二是填补主义,即根据公共机关提供劳务所需的费用而定规费的数额。各类规费通常可分为两类,即狭义规费和广义规费。其中,狭义规费仅指行政规费和司法规费。
历史发展
北京市的规费收入:
国家对市民或法人提供特定劳务或履行某些管理职能而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称为规费。
清代各种较大税种多附加有常例或陋规,名目繁多,大部分为官吏中饱。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始创办建筑及修理执照费。规定凡建造或修理各项房屋,须于事前绘出图纸,附施工说明,呈请工程总局查勘,符合规定及标准者核发执照后方准动工。领取建筑及修理执照纳费1元,每间房纳费1角。未领执照而擅自动工者罚款2至3倍。
民国时期的规费收入内容广泛,项目繁多,主要为各种名目的行政规费,如:执照费、注册费、检验试验费、公文阅览费、抄录费和其它规费;各种名目的司法规费,如诉讼费、行政诉讼费、不动产登记费、法人登记费、公证费、诉讼事件申请费、律师费、缮状费、书状挂号费、法医检验费,还有其它规费如考试规费、各项事业规费等。
民国前期,京兆特区规费收入与其它类似规费的收入项目,如串票费、契纸价等收入项目列入杂收入款下。其收入列入京兆特区国家岁入预算中。京兆特区国家岁入表中,规费收入数额:从民国三年(1914年)至民国十三年(1924年)累计收入为49.01万元。
民国后期,地方行政事业机构征收的各项规费均划归北平市政府,列入北平市政府预算中。此时期征收的规费项目大约有如下各项:执照费、营业照单证纸费、车辆牌照检验费、汽车司机验照费、电商登记证书费、婚书证、检验牲畜费、乐户、娼妓等项登记费、伐树查验费、妓女检治费、建筑各项单照费、厂商注册证书费、房地转移凭单费等。此时期规费收入被列为地方行政收入款下。
民国二十年(1931年),北平市政府岁入概算中,地方行政收入概算数为39.89万元;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为40.72万元;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为66.67万元;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为76.97万元。民国二十五年(1946年)七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对各级政府的规费收入的征收作了统一的制度规定。
《财政收支系统法》第六章<规费>规定:(一)司法机关、考试机关及各级政府之行政机关征收规费,应依法律之所定。未经法律规定者,非分别先经立法机关或民意机关之议决,不得征收之。(二)各级政府所属下列各种事业机关或组织,对于直接享受其利益者,得征收规费,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该管最高级行政机关核定,并应经过预算程序,始得为之:1.教育文化事业;2.经济建设事业;3.卫生治疗事业;4.保育救济事业;5.保全防灾事业;6.保健娱乐事业。小学教育、传染之预防、残废之赡给及水、火灾患之救济,不得收费。
此时期,北平市政府年度概算中,将规费收入作为款级科目列出。规费收入中分行政规费与事业规费两种。其中,行政规费包括注册规费、登记规费、检验规费等项;事业规费包括社会事业规费、卫生事业规费、经济事业规费等项。北平市政府规费收入: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预算数为 581.64万元;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为1.88亿元(概算数);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规费收入原预算数为2.63亿元,追加总数为 3.29亿元,合计总数为5.92亿元;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规费收入预算数为120亿元。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部于1950年8月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规费暂行办法》规定收取规费的范围是:凡政府机关发给市民之各种许可证、执照、证书、护照、牌照等,向受益人收取的费用;办理市民请求发给书、状、证、照等所需的申请书、保结、表册等所收取的工本费。规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各主管部门(包括公安、司法、卫生、公用、民政、工商等),根据有关事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管理的需要而确定。确定数额大小,是根据政策上奖励与限制的精神,受益者受益多寡,期限长短及一般与特殊等情况,受益者有无收入,证照工本费多少,手续繁简等。
1951年,北京市经征的行政规费共有24目、184种。规费收入,由各征收机关上缴北京市金库,凡收入较多的,逐日解缴入库,月终向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局报解一次,收入较少的单位,定期解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北京市的规费种类、项目及征收办法有了一些变化,北京市征收规费收入划分为行政规费、司法规费、公安规费、卫生规费、工商规费五个大类,征收的主要部门也有所增加。 1957年,北京市随着
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现,私营工商业,小商贩缴纳的规费相应减少,收入项目和征收办法也有所调整。1957年,规费收入为38万元,较1955年减少28%。
80年代,随着法制建设和行政监督的加强以及专业机关业务量的增加,北京市根据国家规定,陆续发布了有关经济合同、公证、计量标准、民法、商品检验等方面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各有关部门在执行和贯彻过程中,对规费收入的征管工作有所加强,征收的项目有所扩大。如公安规费中的车辆牌照费、登记费;司法规费中的诉讼费;工商规费中的国营、集体、大、中、小三种类型企业登记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