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比较,以不同国家关于各自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规则和原理等相应规定的法律调整作为主要的研究资料的比较法。通过对被比较的和作比较的法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分解和分析,将两种规范的各个因素进行对比,辨别其同异,最后作出批判性的评价。这是法学研究,特别是各国立法和一些西方国家司法解释上较常用的传统的一种比较法。此种比较以两个国家具有相同的或相应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形式为其成立的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构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比较。如果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构不同或者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即无从比较。即使不同国家具有相类似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形式,由于受到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宗教、意识形态、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其法律现实和“书本上的法律”可能完全不同,其社会功能亦迥异。因此,规范比较的局限性及其缺陷自20世纪以来受到严厉批判,功能比较作为规范比较的对立物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