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鹏安(1975年11月9日——2019年1月4日),广西
凭祥市
凭祥镇南山村农民,广西凭祥杀害幼童案罪犯。2019年1月4日,被执行死刑。
2017年1月4日15时许,覃鹏安携带菜刀来到凭祥市小聪仔幼儿园,持刀先后砍击覃某霖、覃某芹等十二名幼童,致四人重伤,八人轻伤。在场教师阻拦并呼救,覃鹏安翻墙逃走,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覃鹏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覃鹏安出于报复动机而有预谋地选择在幼儿园持菜刀砍伤无辜幼童,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覃鹏安虽属杀人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