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2000年起,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为贯彻落实中央
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帮助西部地区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建设和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2000年起在西部12个省区开始组织实施。
项目简介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
教育部配合国家
西部大开发战略,帮助
西部地区培养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专项资助工程,2000年在西部12个省区开始组织实施。
甘肃省
中央文件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通知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委(教育厅):
为配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中央文明委决定组织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从2000年至2004年(学年)的5年间,每年在西部12省(区、市)选择1100名新入学的部属和省(区、市)属重点高等院校特困生,每人资助2万元(分四个学年陆续拨付),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经费从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支出。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院校减免50%。
二、资助条件
受资助学生应是西部12省(区、市)当年考入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或省(区、市)属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完成大学学业。
三、组织实施
1.“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由中央文明办商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按年度下达指标,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会同党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2.确定受资助特困生的程序和办法由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委(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制定,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后实行。受资助学生由中央文明办颁发资助证书。
3.中央文明办每年作出“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预算,经财政部同意,分年度将资助款拨付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由文明办将资助款送交受资助学生本人。
4.受资助学生学费减免事宜由教育部门通知有关高等院校。
5.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要会同宣传部、教委(教育厅)指定专人同受资助学生建立联系。如受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可中止对该生的助学资助。
四、检查监督
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坚决防止不正之风,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