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善后章程》,又称《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是
中国清朝政府于
1751年(
乾隆十六年)《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
《西藏善后章程》:1747年(乾隆十二年),原西藏
多罗郡王颇罗鼐病故,其次子
珠尔默特那木札勒袭封郡王。珠尔默特那木札勒“素不信奉达赖喇嘛,心怀仇隙”,表面上顺从清朝派遣的
驻藏大臣,暗中联络蒙古
准噶尔汗国,伺机起兵反叛。
1749年(乾隆十四年),珠尔默特那木札勒攻杀其长兄“阿里公”珠尔默特策布登,控制了阿里。
1750年(乾隆十五年),驻藏大臣
傅清、
拉布敦迫于情势,诱杀珠尔默特那木札勒,随后为其党羽卓呢尔(官名)罗卜藏札什所杀。随后,清朝廷派
四川总督策楞领兵入藏平叛。
章程废除了西藏郡王制,设立
噶厦,驻地在
拉萨大昭寺,长官为
噶伦,秉承
驻藏大臣、达赖喇嘛旨意办事。其同时规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且必须于公所(噶厦)办理政事。“查旧例噶隆会办事件,原有噶沙之公所衙门。自颇罗鼐后,各噶隆竟不赴公所,俱于私宅办事。……
今噶隆业已照例补放,自应遵照旧例,遇有应办事件,俱赴公所会办。”章程扩大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并首次正式规定了达赖喇嘛的世俗权力,形成了驻藏大臣、达赖与
班禅的僧官系统、噶厦俗官系统三者制衡的状态。驻
当雄的达木
和硕特八旗蒙古军队亦归驻藏大臣统辖。
1751年,清政府颁行策楞所奏的《西藏善后章程》。在进行体制改革的同时,清政府还决定在西藏长年驻兵一千五百名,令提督大员率领弹压,三年轮换一次,成为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