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平解放西藏、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废除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
历史基础
神圣领土
“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十七条协议》中这句开宗明义的论断,言简意赅,一语中的,是对历史实际的客观概括。
中国是由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中华各民族之间牢不可破的密切关系,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石。藏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中国辽阔的疆土,是包括藏族在内的中华各民族共同开拓的。中国悠久的历史,是由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中华各族儿女共同铸就的。勤劳、朴实、智慧、勇敢的藏族人民,与各民族一起,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尽了光荣的责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西藏是中国藏族的主要聚居区之一,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历史关系
藏族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管辖的过程,因藏族与中国其他民族的经济文化关系的逐渐密切以及地域所在的不同,呈现为一种渐进推移过程,经历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动态进程。正如九世班禅额尔德尼所说:“原西藏立于中国,自汉唐以还,关系日深。”这一渐进过程,循着漫漫历史长河,在唐蕃时期显著加速,到公元13世纪中叶正式完成。
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进而统一中国。清朝循历史定例在西藏行使主权,只要前朝所封官员进送旧朝印信,即改授新朝印信,其原有地位不变。1652年,藏传佛教格鲁派第五世班禅额尔德尼·罗桑益西贝桑布喇嘛应召到北京觐见清世祖顺治皇帝,次年受到清朝正式册封;后来,第五世班禅额尔德尼·罗桑益西贝桑布又受到康熙皇帝的册封。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他们在西藏的政治宗教地位由此被正式确立,此后历世达赖、班禅须经中央政府册封遂成定制。1727年,雍正皇帝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
乾隆晚期,清朝反击廓尔喀对西藏的入侵。清兵撤退的同时还勘察西藏、廓尔喀的边界。福康安等人拟定了《藏内善后章程》。双方经过会商,共提出一百零二项条款。次年正月,经清政府修订为二十九条,即《钦定藏内善后章程》,改革并充实了多项方针,加强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和地位。
清朝对西藏的施政管理,在总结元明两朝治藏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作了重大而全面的调整,例如:设置驻藏大臣总揽全藏;调整西藏地方的政教管理体制;赐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名号,并确定了金瓶掣签制度;确立西藏地方涉外事务、边境国防的决定权归中央等原则;勘定今西藏与青海、四川、云南间的界线;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辖区及权限,划分了驻藏大臣直辖区。
清朝灭亡后,中华民国继续对西藏实施主权管辖。1912年,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央对西藏的主权,宣布“西藏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一部分”,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实行五族共和”。同年7月,民国政府设蒙藏事务局。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蒙藏委员会,管理蒙藏事务。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萨设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常设机构。民国时期官方和民间出版机构出版的世界地图和中国地图,均将西藏列为中国领土。虽然民国期间军阀混战,内乱频仍,国家孱弱,但中央政府仍坚定地维护了国家在西藏的主权。十四世达赖、十世班禅继续接受了中央政府的册封。国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和政府承认过“西藏独立”。
近代斗争
“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是《十七条协议》中规定的首要原则。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藏地方与中国其他地方一样进入那段灾难深重的岁月。帝国主义势力入侵以后,西藏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农奴主阶级同农奴阶级的矛盾转化为西藏民族同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也就是中华民族同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矛盾。反帝爱国,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也是西藏民族的必然选择。藏族人民与中国其他各族人民之间形成的患难与共的亲密关系,从此进入新的阶段。藏族人民倾心内向、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爱国主义传统从此得到了充分展现。
改革呼声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制度、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黑暗、残酷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有关史料表明,旧西藏占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等农奴主,占有西藏几乎全部耕地、牧场和绝大部分牲畜。农奴超过旧西藏人口的90%。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1950年的西藏有100万人口,其中没有住房的就达90万人。
农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贷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仅当时西藏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税种类就达200多种。农奴为农奴主支的差,占农奴户劳动量50%以上,高者可达70%到80%。藏族民谚中描写道:“农奴身上三把刀,差多、租重、利钱高;农奴面前三条路,逃荒、为奴和乞讨”。
农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劳动,却连温饱也得不到保障,经常要靠借高利贷勉强糊口,高利贷年利率高达20%到30%,使借贷者利滚利,造成永远还不完的“子孙债”和以借贷人和担保人全部破产而告终的“连保债”。
西藏地方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维护农奴主的利益。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农奴主运用成文法或习惯法,设立监狱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刑罚极为野蛮残酷,如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
在20世纪上半叶的西藏,与反帝爱国和亲帝卖国斗争相交织的,主要是农奴阶级与封建农奴主阶级的斗争,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社会进步力量与极力维护落后生产关系的守旧势力之间的斗争。在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曾经作为相对先进的社会制度取代了奴隶制度,而随着藏族社会的不断发展,它又逐渐蜕化成了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进步的落后、腐朽、守旧的制度。
改革是时代的要求,是西藏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由之路。回顾西藏社会所走过的探索改革之路,各种社会变革的努力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和平解放之后,在不废除旧制度的情况下的种种改良,也不能从根本上解放社会生产力、解决西藏社会的发展问题,这表明改良道路在西藏是根本行不通的。西藏的社会制度必须走改革之路。《十七条协议》中将改革作为主要原则之一,表达了西藏人民的共同心声,明确规定了西藏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
解放经过
解放昌都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多次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商谈和平解放西藏事宜。
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当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当时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摄政大扎·阿旺松饶等人,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支持下,在西藏东部昌都一线调集藏军主力,布兵设防,企图以武力对抗。中央政府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放军渡过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谈判事宜
昌都解放后,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谈判。以阿沛·阿旺晋美为代表的爱国上层人士力主和谈,提前亲政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接受了进行和平谈判的意见。
1951年4月,西藏地方噶厦政府派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到北京谈判。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
进驻拉萨
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班禅和堪布厅也发表声明,指出协议“完全符合中国各族人民,特别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同年10月26日,人民解放军在西藏人民支持下,顺利进驻拉萨。
根据中国宪法,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1965年9月,在拉萨召开了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西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参加大会的藏族代表绝大多数是翻身农奴和奴隶,也有上层爱国人士和宗教界人士。会议选举阿沛·阿旺晋美为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广大农奴和奴隶砸碎了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后,获得了政治平等权利和民族平等权利。
解放意义
民族团结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实现和平解放,西藏的社会发展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和平解放使西藏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共同进步和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利,从1965年开始,已经制定了60余项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和决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地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附:1951年《人民日报》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经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响下,于1951年二月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等五人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阿沛·阿旺晋美,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等经昌都、康定、雅安、重庆、西安等地,于四月二十二日抵达北京;凯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达则转道印度、香港等地,于四月二十六日到达北京。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齐聚首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于四月二十九日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友好的基础上,开始进行谈判。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权代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曾主动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同时尽量地听取和采纳了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建设性的意见。因此,谈判的进展是顺利的,双方先后经过多次洽商,一致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双方的谈判于五月二十一日结束(1951年5月21日),二十三日(1951年5月23日)举行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签字仪式。从此以后,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得以永远摆脱帝国主义的奴役,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里来,在毛泽东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样,共同享受着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为创造幸福美满的将来而奋斗。
西藏翻身
在西藏进行的民主改革,废除了腐朽、黑暗的封建农奴制,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得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获得了人身自由等一系列人权。这是划时代的伟大变革,西藏从此开始了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光辉历程。从这一天起,雪域高原才有了欢歌笑语,才有了美好的憧憬。
在民主改革奠定的现代社会制度基础上,西藏逐步迈上了现代化之路。以和平解放为起点,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奋进,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进行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西藏各族人民生产生活条件。进入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大力支持下,西藏脱贫攻坚全面胜利,社会大局更加稳定、经济文化更加繁荣、生态环境更加良好、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呈现在世人面前。
顺应潮流
西藏社会的发展历程证明,《十七条协议》规定的发展方向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落后的社会制度必须改革。和平解放后,围绕要不要改革、要不要执行《十七条协议》,经历了长达8年的尖锐斗争。和平改革的计划终因西藏上层反动统治集团撕毁《十七条协议》。
发动全面武装叛乱而未能实现。1959年6月28日,在班禅额尔德尼的主持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从此,一场顺应历史潮流的民主改革浪潮席卷西藏大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站起来,废除了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粗暴践踏人权的封建农奴制度,推翻了封建农奴主阶级的黑暗统治,摧毁了封建领主生产资料所有制,铲除了分裂主义集团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建立起人民民主制度,使阶级关系及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西藏发生的沧桑巨变中,最根本、最深刻的变化是广大的藏族劳动人民由地位卑贱的农奴和奴隶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感,真实记载于当时的大量文献资料中,雄辩地说明西藏民心之所望,历史潮流之所向。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代表性广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爱国统一阵线,有力维护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证了西藏民族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当家做主的权利,增进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使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民主改革的胜利实现和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西藏社会完成了伟大的历史性进步。事实证明,在西藏实行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西藏人民根本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抉择。
解放70周年
2021年8月19日,庆祝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大会在拉萨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中央代表团团长汪洋向西藏自治区、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西藏自治区政法系统、中国佛协西藏分会分别赠送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题词的“建设美丽幸福西藏 共圆伟大复兴梦想”贺匾和贺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