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县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
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任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国家和省、市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县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县
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控制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复核验收。
(七)承担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负责经县政府审批后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