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监察委员会是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根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2016年11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
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
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