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庐之法
前633年晋国被庐之蒐上晋文公制定的法律
被庐之法,也称执秩之法,是前633年晋国被庐之蒐上晋文公制定的法律,维护了传统的“尊尊”秩序。
内容
关于被庐之法的相关内容,现在仅散存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国语-晋语四》几处文献,流传的材料虽然有限,但我们也可以分析出被庐之法的价值取向。
资料如下: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纳卫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 ( 《国语-晋语四》 )
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
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
相关分析
这里结合上述资料,从“等级社会”与“平民社会”为两个规范对象进行分析。
对等级社会的规范
尊尊,是被庐之法的指导精神。从孔子的评价,我们知道晋文公的被庐之法渊源于晋国开国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贵贱不愆”,捍卫西周以来的等级制度。
(1)执秩。
为了更好地维护等级制度,首先就要明确等级的划分,贵族的尊卑由“亲”的程度决定,很好办,但关键是要让身份的尊卑与职务的尊卑严格对应起来。所谓“执秩”就是为完成这项任务的。
对于“执秩”有两种解释,一是法名,认为执秩是一部法。 《汉书-刑法志注》引应劭语:“(文公)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可见这是一部类似政府组织法之类的宪法性规范。二是官名孔子称其为“执秩之官”, “执秩”,按字面解释就是“操持序位”, 执秩之官应该是主管确定、甄别官职次序的官员。
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有了执秩之法,再专门设执秩之官来具体执行而已。执秩之法的内容,无外乎明确规定各个政府官职的尊卑,以便贵族们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来对号入座,不至于弄乱。
(2)统治秩序。
所谓“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传统的社会组合模式和统治秩序, 它保障了贵族们的经济实力、 支配权力能够与地位的尊卑顺序相一致,这才是等级秩序得以巩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执秩之法和执秩之官, 接下来的任务几乎就剩下简单的排列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复杂的东西,这里面也有很多具体安排。 《国语-晋语四》虽然记载的是晋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们可以放心地认为这也就是被庐之法的用人原则。
第一,以尊尊为主。
所谓“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尊贵宠、事耇老、友故旧“,都是根据贵族们与国君的关系亲疏来确定尊卑秩序。具体到官职的任命,则是:
首先,“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上述家族应该都是出自晋国公族狐氏一说出自公族,一说为狄人,但作为文公的妻族同样是显贵) ,姬姓,都是晋国显赫的家族,因为晋国驱逐群公子,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们担任性质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离最贴近的职位。
其次,“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贵族,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贵,但只要有德(良) ,也担任次等重要和贴近的官职。
其三,“异姓之能,掌其远官”, 异姓中能干的,担任那些性质、位置、距离再次的官职。当时的“异姓”主要是赵氏魏氏、范氏,虽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与诸姬相比。如在被庐之蒐的将帅选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栾枝先轸) ,赵衰诚惶诚恐地推让,也是因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则。之前赵衰被任命为原大夫,原属于晋国刚刚开辟的边缘国土,这是距离上的“远”; 魏犨仅担任车右,排在年轻的荀林父之后,士会则是在最后替补出任车右,这都是职位上的“远”。
第二,以尚贤为辅。
所谓举善援能、赋职任功、明贤良、赏功劳,都是选贤任能的表现,但在文公时期,异姓群臣的地位是远远比不了姬姓的,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
对平民社会的规范
文公对于平民社会采取的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减轻民众负担:免除公债(弃责) 、降低贡赋(薄敛) 、资助困难(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 、节约开销(省用足财) 。
促进生产经营:降低关卡税收、保障商路通畅(轻关、易道、通商) ,提供宽松环境,奖励努力耕种(宽农、懋穑)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行政措施,农、工、商只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对象, 而不是独立的行为人和相对方。 农、 工、 商之间的相处和交易规则只有一条“劝分”,就是鼓励民间互通有无,互相资助。可见,所谓的“平民社会”,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还处于休眠状态, 平民的活跃与平民之间的交易规则的产生, 要在整个平民社会“觉醒”之后,才能被国家的法律所确认。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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