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心理学
被害人学与犯罪心理学的交叉学科
被害人心理学(Victimology),被害人学与犯罪心理学的交叉学科。研究被害人及被害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主要研究内容:(1)易使被害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心理、生理特性。(2)被害过程中的心理,主要包括: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的心理:犯罪人在侵害过程中的心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心理互动;不同情境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心理互动;不同类型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心理互动。
理论研究
长期以来人们处理犯罪问题的中心是罪犯,而不是被害者。事实上被害人受到更大的创伤,除财产、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外,更主要的是心理上的打击。这是比犯罪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条件下,美国总统顾问委员会的犯罪受害者特别机构于1982年要求法律领域内外讨论受害者问题。1984年国会通过了被害人保护法,被害人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美国心理学会在1982年成立美国心理学会犯罪受害者特别机构,对被害者进行研究和提供帮助。
研究问题
对被害人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有四个方面:
1.在犯罪活动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问题上
心理学家们认为,犯罪活动给受害者带来短期的或长期的极大的心理创伤,这比财产损失更为严重。它造成的后果,因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受害者而异;
2.在为什么会产生心理压力问题上
有两种理论。其一,对于受害者来说犯罪活动违背了他们个性的深层组织原则,从而造成极大的压力;其二,心理压力是一种反应,是一种失去心理平衡、失去安全感的反应;
3.在如何克服心理创伤问题上
心理学家们认为克服压力的有效性与被害人的适应水乎有关,受害者在受到伤害之后,要向他人求助。这种帮助的作用与精神病治疗工作一样重要;
4.在理论探讨方面
心理学家们强调要注意弄清被害者的亲朋是如何产生同样心理创伤的,要注意家庭暴力日益增多的心理学原因、老年受害者的特点等问题。被害者的个性特点也是罪犯利用的一个因素。当被害人面临犯罪行为表现出软弱,丧失自尊和斗志,没有反抗的意志时,只能做出消极的反应,这种心理状态有利于罪犯完成犯罪行为。
5.在对受害者进行帮助问题上
心理学家们认为帮助有四个前提:
①应当以理论和具体研究来指导帮助,帮助者需要有同情心,考察受害者的利益;
②要多种方式、多方面人员共同帮助受害者克服心理创伤;
③应当先由与受害者关系密切的人进行帮助,然后再由经过训练的人进行正规的帮助;
④矫正治疗只是帮助系统的一种,要与其他方法结合起来。
被告人翻供心理 促使刑事被告人推翻已作供述的心理原因。因被告人翻供的目的,以及推翻的供词的真实与否等具体情形的不同而异。主要有:(1)被告人确实有罪,但企图推翻有罪供述,其心理原因可能是被告人畏惧徭罚,或心怀侥幸,或发泄不满,对抗诉讼等。(2)被告人无罪,而欲推翻有罪供述,一般是因被告人被迫作有罪供述的情形已不存在,或被告人自认为有罪的错误认识已改变。(3)部分翻供,多是想减轻惩罚,避重就轻,以图蒙混过关,或代他人受罚的动机已消失。(4)向重罪方向翻供,较为少见,被告人一般是基于某种特殊原因,如代人受罚、保护某人,或故意陷害、牵连某人等。
被告人防御机制 刑事被告人在受审期间为减免刑罚而产生的有目的的反应方式。被告人为避免受到法律惩罚或减轻由犯罪行为带来的内心焦虑而采取的一系列自卫行为。主要表现:(1)否认犯罪;(2)顽固抵赖;(3)避重就轻;(4)隐瞒欺诈;(5)无理辩驳;(6)伪装推脱;(7)虚伪陈述;(8)合理解释;(9)扮演被害角色等。一般是有目的的反应,较少本能性防御,故多是被告人事先周密计划的,并通过不同的诉讼行为(如陈述、对质、辩论、反证等)实施。因被告人的人格特征和反审讯、反审判经验,以及犯罪经历、犯罪态度等蔫同而有差异。
被告人拒供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审讯中拒绝供述犯罪事实的心理起因。刑事被告人各种复杂的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心理本质决定.其核心是逃避罪责,畏惧惩罚。主要有以下几种:(1)侥幸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未留下痕迹,或侦查人员未掌握有力证据.便侥幸抵赖,拒不供述。(2)畏惧心理。怕受到惩罚,以拒绝供述进行自我防御,或自知罪行严重而拒不供述。(3)法律认识错误。错误地以为无口供便无法定罪,便顽固抵抗。(4)严重的对立情绪。因刑事被告入的人格特征或审讯方式不当,刑事被告人对审讯机关或审讯人员产生严重对立情绪,缺乏供述动机而不愿供述。(s)刑事被告人受制于某种人际关系,不愿供出同案犯、亲属.怕牵连其他人。(6)受被告人的人格特征和案情的影响。
被告人聘请律师心理 刑事被告人聘请律师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自认为缺乏法律知识,怕受到不公正审判而聘请律师,希望获得公正审制。(2)希望通过律师的努力.自己受到较轻的处罚。(3)通过向律师作虚伪陈述,借律师之口使自己逃避惩罚。(4)认为指控与事实不符.欲请律师帮助。以受到公正判决。被告人聘请律师的动机不同,律师的辩护态度、辩护能力、辩护效果亦不同,并影响到被告人对律师的态度和评价、对法院判决的反应,以及被告八接受判决与改造的态度。
被告人坦白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审讯中主动供述的心理起因。一般是基于程度不同的悔罪心理。主要受以F心理支配:(1)经执法人员教育,逐渐产生悔罪感而主动供述。(2)认为只有主动供述才能争取从宽处理,别无选择,(3)认为司法机关已掌握证据,抵抗已无意义,故主动供述以求从轻处罚。(4)突然被拘捕后,震惊恐惧。极度紧张.随即作如实交代。(5)出于绝望心理。(6)狂妄自大,逞强好胜,不畏惧惩罚,(7)出于特殊的原因犯罪,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8)同案犯之间失去相互信任,或相互猜疑,促使被告人主动供述甚至互相揭发,以求宽大处理。(9)缺乏反审讯经验,自知无法抵御而主动供述。(10)处于某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如无法摆脱罪责感。
被告人伪供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审讯中编造虚假供词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以伪供自卫,以此作为逃避惩罚的反审讯策略,是其犯罪心理的延续和发展.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对抗心理的表现。(2)为嫁祸他人或保护同案犯。(3)慑于同伙的威胁恫吓,或基于攻守同盟。(4)试探审讯人员对案件证据掌握的程度,并企图以伪供蒙混过关(5)受审讯人员指供、诱供、逼供的影响,以编造伪供骗取扶宽处理或摆脱精神、肉体的折磨。(6)极个别被告人为摆脱监所环境和精神压I力,绝望轻生,编造严重罪行的伪供.以求解脱。l被告人误供心理 刑事被告人在审讯中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的心理起因。致使被告人形成错误认识的因素一般有两类:(1)主观因素,即被告人自身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被告人对案情的感知、记忆,遗忘状况,被告人的陈述缺陷,犯罪及供述时的动机因素等。主要包括:遗忘使被告人在回忆案情过程中出现错误;被告人受不良供述动机的支配,如企图推诿责任;不自觉的合理化倾向。(2)作用于被告人的客观因素,如案情性质、被害人状况、审讯方法等。
被害人贬值(dep眦i_1(10n ofⅢtlm))指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时或之后.为消除罪责感.有意无意地贬低被害人的存在价值。否定被害人固有人权的一种文饰活动。通过对被害人的人格和存在价值的贬低,犯罪人觉得自己加害于对方的犯罪行为并无罪恶,从而获得心理平衡,摆脱罪责感的困扰,强化犯罪意识,被害人补偿理论(the0。y 0f vlrllm compensation)提倡罪犯或国家应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和危害进行返还、恢复原状或补偿的理论。1956年,以色列法学家门德尔松最早提出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主张,后为现代社会普遍采川。被害人学认为,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应予被害人以补偿:(1)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侵害,如未能尽到这一责任,致犯罪与被害发生,则国家应通过赔偿,追履这一责任。(2)命运说。认为犯罪是每个社会均无法避免的祸害,被害人其实是在为整个社会承担被害结果,国家作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体,有责任分担不幸者的损失。(3)社会福利说。以为社会是无数个体成员的共同体.彼此有休戚与共的连带责任,社会有责任改善其成员的生存条件.当其成员被害时.应予补偿。
被害人撤诉心理 被害人撤回对犯罪八的控告或起诉的心理起困。主要有:(1)原谅。大多出现在过失犯罪中,被害人接受犯罪人的道歉,不欲追究犯罪人的责任。(2)赔偿损失。被害人和犯罪人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撤诉一般是协议的条件之一。(3)顾全关系,重归丁好。在亲属、朋友或上下级间的侵害案件中,为维持原有关系、息事宁人而撤诉,也有被害人担心再次受害而撤诉。(4)恐惧。被害人受到犯罪人或其亲友的威胁,因恐惧而撤诉。(5)原控告或起诉属诬告。(6)目的已达到。被害人以起诉为手段,在目的达到后撤诉。
被害人陈述心理 刑事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向公安、检察、法院的办案人员进行陈述时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1)陈述主动积极,因对犯罪人深恶痛绝。一般多积极主动陈述案情。(2)易夸大犯罪事实.甚至捏造、诬告。被害人大多渴望使犯罪分子受到严惩.陈述案情时易出现偏激情绪。隐瞒对己不利的情节,夸大对已有利的情节.甚至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3)因认知、记忆上的失误,可能提供错误的陈述。被害人在遇害过程中精神高度紧张.情绪异常,对案件事实可能发生认知、记忆上的错误。使用被害人陈述作证据时,须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心理,以确定其陈述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被害人告发心理 被害人遭犯罪行为侵害后向司法机戈控告的心理起因。主要有:(1)严惩犯罪人。被害人因自身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强烈要求严厉制裁犯罪人,以此平息内心的愤怒和痛苦。(2)赔偿损失。被害人为得到财产上的赔偿而向犯罪人提起诉讼,多见于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3)掩盖自身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被害人自身过失有关,被害人为掩盖自身过失,极力告发犯罪人。被害人决定向犯罪人提起诉讼,是内心动机斗争的结果。现实中.被害人告发是多种动机综合作用的产物。
被害人后遗症 被害人因被侵害而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关系等各方面产生的不良状态。主要症状:做恶梦.情绪障碍,盗汗,失眠,对噪声反应恐惧,注意力无法集中,体重减轻,家庭关系紧张,严重的甚至导致抑郁症和妄想症。被害人因害怕被视作精神病而拒绝治疗。或因经济原因无法获得适当的治疗,或因社会舆论的压力而自暴自弃,但常会进行自我药物治疗,滥用麻醉品或酗酒,导致酒精中毒、精神病态和社会行为失常。该症因被害强度、被害事件种类和持续时间、被害人心理素质的差异而不同,有的短时间内即消失,有的则持续数年。
被害人可责性 指被害人自身有过错,应对自身被侵害承担一定责任。在犯罪一被崔过程中,由于被害人自身的某些原因,如持轻佻、疏忽等袭度,甚至具有引诱、挑衅、推动等行为,会促使犯罪一被害瞧发生,故被害人应对自身被害负一定的伦理或法律责任,并受到谴责。查明被害人是否具有可责性,是准确认定被害原因、预防被害,以及对罪犯公正量刑的依据之一,亦是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或赔偿时应予考虑的因素之一。
被害人盲点症 被害人出于某种迫切的需要和欲望,导致注意狭窄,判断力减弱,失去冷静与理智,对所处的危险处境或要承担的风险视而不见的心理状态。如诈骗罪中因贪利而受骗的被害人,即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成为被害人。该症是促成被害、招致被篇的重要原因之一。
被害人受害心理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过程中的心理特点。被害人遭犯罪行为侵害时,会产生剧烈而复杂的心理体验和情绪反应,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点:(1)强烈抵抗。出于趋利避害和自卫的本能,会不由自主地产生强烈抵抗的冲动和行为表现,试图保护自己免受犯罪侵害。(2)惊慌失措。遭犯罪侵害时不知如何应付危险情境,产生心理混乱、惊恐、休克等反应。(3)怯懦忍受。经历最初的强烈抵抗后,见无法摆脱被害,对犯罪人产生畏惧心理而怯懦软弱、无力反抗。(4)理智应付。在经历最初的惊慌之后镇静下来,寻机摆脱困境,(5)被害一加害。在制服犯罪人或发现犯罪人的问题,使犯罪人无法进行侵害时,产生侵害犯罪人的动机,对犯罪人进行肉体攻击或财产侵害。
被害人心理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反应。被害人被害后的心理特点:(1)对被害时的情境记忆犹新,对犯罪人及犯罪行为产生很深的恐惧心理,使被害人不敢报案、作证。(2)强烈要求对犯罪人进行报复或实行惩罚。(3)常出现呆滞、失神、默想、低声自言自语、忧虑等。(4)有的被害人有歇斯底里的表现.甚至产生自杀倾向和自杀行为。(5)有的被害人产生强烈要求补偿损失的心理,对犯罪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用不正当的甚至犯罪的手段补偿所受的损失。被害人被害后有积极检举揭发与不愿告发两种态度和动机。前者的主要动机是使犯罪人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索取赔偿;后者是担心因诉讼而使自身名誉受损,或为维系家庭,上下级关系,或害怕报复和受到进一步侵害而犹豫,或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准备自行报复。被害人提供证肓时.可能产生以下倾向:(1)夸大,目的是使被告人受到较重的刑罚惩罚.或为自己得到较多的赔偿;(2)谎言,为维护自尊心而推卸责任;(3)出于维护名誉或恐惧,怕遭报复而不作证或甭认受害;(4)误证,原因有错觉、受暗示和主观想象等。
被害人证言心理 被害人就自己受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陈述时的心理表现。被害人属特殊证人,因身受侵害,了解案情,关心被告人是否被科以刑罚,故在法庭上提供证言,除较客观公正外,还可能出现下列倾向:(1)夸大。为使被告人受到较重的刑罚,或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更多赔偿,有意识地作夸大陈述,或出于切肤之痛的深刻体验而不自觉地作夸大陈述。(2)说谎。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作假证。(3)否认。出于各种原因,如维护自身名誉,害怕报复等,拒绝作证,否认被害,甚至根本否认犯罪事实的发生。
被害人转换 在犯罪一被害的互动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作用和身份的易位。如被害人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或因诸如挑衅、引诱等原因加害于对方,反而成为犯罪人,原本实施犯罪的犯罪人则因此成为被害人。在此情况下,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同时具有被害人、犯罪人的双重身份,构成犯罪一被害、被害犯罪的双向转换关系。如犯罪人盗走被害人的存折,被害人发觉后一怒之下杀死对方,则被害人由原先盗窃罪的被害人转变为犯杀人罪的犯罪人,盗窃罪的犯罪人转换为杀人罪的被害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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