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口供
法学术语
被告人口供是指被告人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包括承认自己犯罪的供述、揭发同案他人犯罪的供述、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古罗马奉为“证据之王”,中国古代也主张“罪从供定”,极易导致刑讯逼供。当代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都规定禁止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供述。由于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最清楚,因此,无论是供述还是辩解,对查明案情都具有重要作用。又因被告人是追诉对象,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利害关系。
因而可能为逃边或减轻罪责而作虚伪陈述;也可能出于某种目的,招认自己并没有犯的罪行。因此,需要对之认真审查判断。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要求的,或讯问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9 13:23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